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后撤诉 再行起诉被驳回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3-02-01 浏览次数:1042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对原告盐城某酒店诉被告仇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盐城某酒店的起诉。
仇某于2008年10月19日到盐城某酒店从事财务工作, 后因仇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并由此引发盐城某酒店与仇某之间的劳动争议。2009年12月,仇某因此向盐城市亭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盐城某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1月29日,盐城市亭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定仇某与盐城某酒店从2008年10月1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对此,盐城某酒店不服该裁决,于2010年4月1日以原告的身份诉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某酒店于2010年9月30日又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于当日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随后,原告盐城某酒店基于同一事实再次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
对此,盐城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基于原告的撤诉申请,并经法院审查已准予原告撤回起诉,盐城市亭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再行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