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与李某系夫妻。20096月,双方登记结婚,20106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江某的堂哥江某某持三张由江某于2009910日、2010414日、2010416日出具的共计47万元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与李某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法院审理中,李某对三张欠条不予认可,申请法院对欠条的形成时间、是否是同一支笔书写等情况委托鉴定,经鉴定:三张欠条系同一支笔书写,形成时间都是20104月份以后形成的(不包含本数)。法院综合查明事实后认定:江某与江某某之间借贷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该借款已超出夫妻日常生活的家事代理范围,依法驳回原告江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典型的虚假诉讼,虚假诉讼行为一直是法院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江某某和江某对三张欠条的形成时间、形成过程和资金来源、用途均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而且三次借款数额已超出夫妻日常生活家事代理范围。江某某的诉讼本意并不在于解决双方借贷争议,而是通过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行为,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使他们之间所谓的债务由李某承担,实现原本不属于自己的经济利益。江某某和江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法院依法判令江某某承担案件的鉴定费和诉讼费用合计23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