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坏墙角要赔房 联合调解立界桩
作者:蔡树祥 发布时间:2013-02-01 浏览次数:243
近日,大丰法院西团法庭联合镇政府、村委会,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经管站、土管所等机关部门调处了一起因界址引发的排除妨害暨财产赔偿纠纷。
原告吕某、徐某诉称,我们与被告吕某某两家系紧密邻居,因界址纠纷,被告吕某某砸坏了我们家房子东墙的墙角,造成房子墙角下沉,以及东墙和室内多处裂缝。经村镇及法律服务部门多次协调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吕某某排除妨碍、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坏我们房屋的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某某辩称,我没有损坏原告的房子,我可以适当补偿其百余元水泥损失,界址我同意按现状平分。本案同意调解处理,我尊重村镇和法院处理意见。
本案纠纷长达四年之久,原告以被告砸坏其墙角造成房子下沉为由要求被告巨额赔偿,并多次上访,数次在市政府、法院、镇政府闹访。本案诉讼后,原告要求鉴定房屋质量、损失并鉴定与被告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原告未能提供房屋施工图纸等材料,程序上无法鉴定。为避免原告造成更大损失,防止简单判决造成双方扩大矛盾,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大丰法院多次对原告释明法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积极联合镇、村、各相关部门,从本案矛盾的源头出发,与镇村商量界址的处理意见,结合本案在法庭、政府和当地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吕某某赔偿原告吕某、徐某房屋等财产损失人民币2000元,原告吕某、徐某与被告吕某某之间的界址,由原来的0.75米,调整为2米,即从原告吕某、徐某主房东墙向东2米为界,如被告吕某某今后建筑,须从界线再向东0.5米砌墙,该 0.5米为被告吕某某使用的散水。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被告双方余无纠葛。本案调解后双方立即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