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太仓法院适用新民诉法审结了苏州首起“诉讼程序转督促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太仓某建筑公司在接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即时一次性支付原告太仓某混凝土公司的货款66万余元,取得了良好的审理效果。

 

被告太仓某建筑公司因承建工程需要多次向原告太仓某混凝土公司购买商用混凝土,201210月,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结欠原告货款66万余元。后因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于20131月起诉至太仓法院。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即与被告取得联系,得知其对原告的欠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综合考虑该案案情,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真实、欠款数额确定,且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亦无争议,如果仍通过一般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不利于法院及时作出裁判,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讼累。根据新修订的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诉讼程序转入督促程序的情形。承办法官随即向原告进行了相关法律释明,原告表示同意适用督促程序。随后,法院立即向被告送达了支付令,被告在接到支付令后当日即支付了全部的货款,该案在较短的时间内圆满解决。

 

法官释法: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不经过开庭直接向债务人发出要求给付一定数量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支付令,法定期限内债务人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制度。比较诉讼程序而言,督促程序更体现了高效、便利的优点。根据原民诉法,督促程序以当事人申请而启动,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依案情主动适用督促程序的权力。而新修订的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转入督促程序。这样不仅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