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给他人8万元钱,不料后来对方拒不认账,幸亏手里除借条外还有对方借钱后留下的电话录音、手机短信等证据。130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郭景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周丽芸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1015日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郭景龙借周丽芸款80000元,并于201299日向周丽芸出具借条二张,两张借条均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40000.00(肆万元整),郭景龙,2012.9.9”。不料,后来周丽芸向郭景龙索要借款时,郭景龙拒不认账。无奈,周丽芸将郭景龙告到法院,她诉称,被告郭景龙于201299日向原告出具两张各40000元的借条,原告于当天和第二天分两次给付被告共计80000元借款,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月内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借口不还款。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被告郭景龙辩称,被告未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手中的两张借条确实是被告所出具,但不是出具给原告的,而是出具给他人又被自己丢失的。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二张,均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40000.00(肆万元整),郭景龙,2012.9.9”,证明借款事实;22012910日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凭条一张,证明第二次给付被告40000元借款的资金来源;3、原、被告之间电话录音资料一份(光盘及文字记录);4、被告发给原告妹妹周丽娟手机上的短信记录二份,内容分别为2012930日“我借你钱是有凭证的,你抢我车是犯法的,你等着看吧”,20121014日“对你二姐说一下先给四万车子给我开,车子在她那没有用,又卖不掉我慢慢还给她”。其中第一份短信虽然是发到原告妹妹周丽娟手机上的,但是发给原告看的,第二份短信中的“你二姐”就是原告,证据34均证明借款事实且被告认可向原告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调取以下证据:沭阳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主要内容为2012930日傍晚被告因苏NLC131轿车因经济纠纷被抢走而报警,处警经过及结果为“郭景龙因欠其对象的姐姐的钱未归还,后车子被其对象的姐姐开走,民警联系双方当事人到所调解处理,后报警人郭景龙表示其自行处理,无需公安机关调解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周丽芸请求被告郭景龙归还借款8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电话录音、短信、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证据证实,其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被告辩称其条据丢失,其并未向原告借款,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