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享用免费套餐 无力消费被判赔偿
作者:刘斌 吴丹 发布时间:2013-01-31 浏览次数:221
手机套餐虽好,消费不了却让人难过。1月29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嵩海公司给付中国电信张家港公司电信服务费、违约赔付款、违约金等费用共计42419.68元。
2011年2月,嵩海公司与中国电信张家港公司签订移动电话团购入网优惠合作协议,约定由嵩海公司付费享受电信“乐享3G全能189”等套餐,移动电话自开通之日起必须连续使用满24个月。至同年7月,嵩海公司享受了电信公司11部移动电话的套餐服务,并以每月保底消费及连续使用满2年的条件获得电信公司免费提供的6部手机及其它免费服务。后嵩海公司因经营陷入困境,自2011年11月起开始欠费,电信公司遂停止各项服务,并提起起诉要求嵩海公司支付结欠话费、违约金、手机终端赔偿款共计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嵩海公司未能按期缴纳电信服务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电信公司而言,其实际损失的是相应费用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故其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嵩海公司逾期缴纳电信费用产生的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调整。嵩海公司自移动电话入网开通之日起未能连续使用24个月,应当按所获赠话费或购机补贴向电信公司补交违约赔付款。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免费赠送手机、上网流量、话费返还等成为当下很多通讯业务公司推出的优惠套餐业务,这些优惠项目往往都是附加使用条件的,因此在选择套餐的时候,消费者务必充分考虑自身消费能力,切忌盲目消费,避免因享用优惠套餐而背上沉重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