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中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近日,丹徒法院却驳回了上会村民张小华要求解除与养子收养关系的诉请,这又是为何呢?

 

1997年夏天,张小华的哥哥张大中驾车带妻子回娘家,途中遭遇车祸,夫妻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所幸他们的7岁的儿子张全幸免于难。接到这个噩耗,弟弟张小华悲痛之余,又开始为张全的未来担忧。经过慎重考虑,张小华向妻子提出,领养哥哥的孩子,此后将张全视如己出,好好抚养他长大,这个想法也得到了妻子的同意。张小华带着张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没有再要过孩子,而是将张全当做亲生儿子一样,尽心尽力地照料张全的生活,供养张全读书,直至张全大学毕业。

 

201010月,张全大学毕业后到镇江某电器厂上班,这时候村里人也开始给这个年轻人说媒。在众多的人选中,张小华和妻子相中了邻村的赵兰,赵小兰比张全小两岁,是一名幼儿教师,待人接物十分得体。张小华将自己的想法跟张全说后,张全却告诉他,自己在厂里已经谈了一个女朋友了,两人感情很好。张小华提出,让张全将女朋友带回家,给他们老夫妻俩看看,张全同意。

 

201210月,张全领着新谈的女朋友小惠回家见父母,心中有着儿媳妇人选的张小华夫妇对儿子这个女友也是怎么都不中意,也没有好好招呼他们,让张全感到非常尴尬。张全告诉父母,自己准备和小惠领证结婚了,张小华却表示,自己只认赵兰是自己的儿媳妇,其他人一律别想进门。张全对父亲干涉自己恋爱婚姻自己的做法非常不满,双方吵得不可开交。事后,张全干脆借口每天坐车回家太辛苦,干脆在镇江市区租了房子和小惠同居在一起,不回上会的家了。

 

得知儿子未婚先和别人同居的行为,张小华对这个“伤风败俗”的儿子又气又恨,眼见儿子没有回来认错的意思,还在外面胡来,张小华开始后悔当年自己收养了这个儿子。得知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张小华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和张全的收养关系。

 

开庭时,张全表示,自己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自己一直很感激叔叔收养了自己,在他的心里,叔叔婶婶就是他亲生的父母。自己工作后,每个月也按时给家里生活费,也愿意照料养父母的晚年生活。但是养父母干涉自己的恋爱、婚姻问题,这点他不能让步,法律也规定恋爱、婚姻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希望养父母能尊重他的选择,不要干涉他的婚恋问题,以后他们还像以前一样,和和气气开开心心地生活在一起。

 

但张小华却表示,自己辛辛苦苦养大的儿子,连这么一点小事都不肯听自己的,让自己十分伤心。现在他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以后他就再也不是张全的父亲了,张全也可以不听自己的话,想娶谁就娶谁了。

 

法官经过多次调解,也向张小华宣传了婚姻法等法律,但张小华坚决表示,要么解除收养关系,要么张全听自己的话和赵兰好。调解无果后,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张全父母去世后,张小华收养了张全,该收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收养关系,因为双方存在血缘关系。在收养后,双方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存在深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仅因为一点小矛盾,就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有悖于情理,同时其主张也缺乏法律依据。基于双方关系并未彻底恶化,有挽回余地,希望双方以亲情为重,互相谅解,再创和谐家庭氛围,重塑父子关系。

 

承办法官介绍,虽然《收养法》规定了收养关系在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时可以解除,但血亲收养关系的处理比一般收养关系更加慎重,除了要考虑社会关系外还要考虑伦理因素,血亲关系在没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解除的,因为会对社会和家庭造成消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