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铜山法院五项措施妥善化解劳资纠纷
作者:刘娟 发布时间:2013-01-31 浏览次数:339
如何在平衡合法权益保护与经济实体维护的同时,妥善解决纠纷,实现“三保”,将是铜山法院目前至未来工作中的难点与重点。为此,该院实施五项措施,以化解劳资矛盾。
深化“五进”活动,实行对口对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纠纷预防机制。民二庭深入企业,帮助企业规范管理体制,民一庭深入企业,帮助企业规范用工、工资制度,进行法制宣传,从根本上抑制纠纷的发生。
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功能。在企业引导、规范工会调解作用,帮助工会组织和劳动者与公益律师建立长期咨询与介入关系,以解决和解谈判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将矛盾化解于基层,从而有效分流劳动争议案件。
细化劳动案件审理流程及操作规则。主要规范审理流程,证据提交与审查适用规则,工资、加班费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劳动时间起算点与计算方法,常见问题与疑难问题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从而统一辖裁判标准及司法尺度。
加强诉讼调解力度。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加强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的对接。建立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三方联动的工作模式。强化诉前疏导工作,工会、劳动、信访主动预警,法院提前介入,多层次地开展调解工作,力争将部分劳动争议纠纷在诉前化解;二是,转变诉讼调解模式,强调诉前调解。将调解时段从庭审扩充到立案,对适调案件,由立案庭或诉前调解办公室先行调解,以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三是,平衡调解与裁决。兼顾审判效率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尽一切可能进行调解,对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应及时作出裁判。
着重解决群体性诉讼。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诉讼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这类案件大多发生在濒临倒闭、发展陷入困境的企业,往往涉及群体的共同利益,因此争议人数通常较多且不断扩大,突发性强,当事人情绪易波动,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秩序甚至经济发展。和平解决群体性劳动纠纷的有效途径为调解,可采用集体谈判制,多机关协调处理等方式进行调解,以提高调解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