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法院规范破产管理人指定
作者:顾建兵 徐红平 发布时间:2013-01-31 浏览次数:982
为了规范破产案件审理中管理人的指定及委托审计、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合理确定管理人的报酬以及审计评估费用,维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1月25日,南通中院制定出台《关于破产案件中指定管理人、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共28条,从多个角度对破产管理人指定等问题进行全面规范。
为有效规避在指定管理人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违规指定等问题,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指定一般通过随机摇号方式进行,且统一由中院司法鉴定处进行摇号,对最高法院规定可以直接指定由破产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由各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业务庭决定,但需在指定管理人的同时将裁定书及清算组人员组成情况书面报中院司法鉴定处备案。对符合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由中院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统一进行。
对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仅规定了确定报酬的各档次比例,但现实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不少管理人均按上限计取,这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对此,实施细则在最高法院规定的每个档次比例限额基础上,结合实际对报酬总额进行了限定。同时,对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案件,规定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得收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