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抢夺先后两次被判处刑罚,出狱后拒不悔改,竟重操旧业多次驾驶摩托车抢夺他人钱物。129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抢夺判处被告人许迎春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许迎春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本案被害人。

 

20127月至8月,犯罪嫌疑人许迎春驾驶摩托车在宿迁市、徐州市等地多次抢夺,抢得黄金耳环、黄金项链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276.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272610时许,被告人许迎春驾驶摩托车在徐州市睢宁县沙集镇余圩村余圩卫生室附件,将正在骑电动自行车的沈某右耳金耳环抢走,被抢耳环重1.97克。经鉴定,被抢耳环价值人民币710元。

 

2.20128511时许,被告人许迎春驾驶摩托车在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大西村胡庄组附件,将正在骑电动自行车的曹某左耳黄金耳环抢走。经鉴定,被抢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018.8元。

 

3.2012817日上午,被告人许迎春驾驶摩托车在徐州市睢宁县沙集镇东风村东风二区附件路上,将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上的胡某脖子上黄金项链抢走。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548元。

 

另查明,被告人许迎春在该段时间内还多次驾驶摩托车在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附近抢夺未果。2012829日,被告人许迎春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迎春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许迎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迎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