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扮演“知心大哥哥”,获取异地未成年少女芳心,并将其骗至本地实施强奸,随后逼迫其卖淫。日前,该起案件在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的六名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三年至十六年有期徒刑。

 

林波于201010月至20111月,通过QQ网络聊天与一个年仅14岁的外地少女梅某某和姜某某相识。林波使用甜言蜜,“盛情”邀请靓丽的“网友”前来宿迁游玩。涉世未深的梅某某和姜某某受宠若惊,先后来到宿迁。梅某某首先来到宿迁,并见到了“知心大哥哥”林波,但见面后没有她幻想中的浪漫情节,而是令她后悔一生的噩梦。当天下午6时许,林波和 “好友”李鹏程等人在梅某某居住的宾馆房间内,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14岁的被害人梅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林波、李鹏程、成功、刘宇浩、刘宇轩也先后对梅某某进行性侵,并在之后的几个月里将其辗转送至浴场、宾馆、足疗店进行卖淫。

 

20111月份,被害人姜某某也在被告人林波通过QQ网络聊天的约请下,与好友从外地乘坐出租车到宿迁长途汽车站。林波、刘宇浩等人以到大学城观看街舞表演为名,将姜某某二人骗至宿迁市宿豫区某乡镇旅社。为防止姜某某二人报警,林波等人将其手机、身份证等证件和物品收起,强行对姜某某实施猥亵。后,林波又强行与姜某某的朋友王某某发生性关系。随后,张弓、刘宇浩、刘宇轩亦先后对姜某某实施性侵,后又强行将其带至市区某足疗店卖淫。次日,姜某某的好友借机逃出魔窟并在返回家乡,到家乡后她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宿迁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此案,将被害人解救出来,与家人团聚。

 

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波、李鹏程、张弓、成功、刘宇浩、刘宇轩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单独或共同强行与被害人梅某某、姜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被告人林波、成功、刘宇浩、刘宇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情形。被告人林波、刘宇轩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鹏程奸淫幼女,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波、刘宇轩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波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波、刘宇浩归案后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宿豫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波、李鹏程、张弓、成功、刘宇浩、刘宇轩等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