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小孩一小时换来坐牢又赔钱
作者: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1-30 浏览次数:361
今年9月28日下午4时许,天气闷热。家住邗江区西湖镇的10岁男孩小星手持鱼叉在鱼塘边玩耍。这时,正经过此地的鱼塘承包人付某怀疑小星在叉鱼,便用绳索将孩子捆绑在一棵杨树上。约1小时后,付某才给小星松绑。
事发后,小星出现延迟性心因性应激反应。孩子的父亲连忙将儿子送往扬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后经该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办公室鉴定:小星患有心因性精神障碍;被捆绑惊吓是其发病的主要因素。同年11月12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精神科再次作出司法鉴定:小星患有延迟性应激障碍;与捆绑有直接因果关系。于是,孩子的父亲一纸诉状将付某告到法院。
邗江法院开庭并进行了调解,最终被告人付某与小星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付某自愿赔偿小星54800元,分期给付。
邗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以捆绑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且造成被害人出现精神障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态度较好,并能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一款、第72条等一款、第73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宝应县法院于今年1月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付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