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月,李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一件案件,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对该案实行风险代理,律师代理费收取标准和方式为,李某按实际收回金额的6%支付代理费,案件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查档费等以及律师差旅费、食宿费等由李某另行支付,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该案审理、执行终结时止。之后,李某受委托律师参与了整个一、二审程序。经中院调解,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对方当事人给付李某42万元。调解后,对方当事人未按约履行义务,20125月李某申请法院执行,受委托律师参与了执行代理,执行中,对方当事人给付李某人民币42万元,已履行完毕。根据一、二审判决、调解的结果及最终付款的差额,二审相比一审减少了8万元。后李某认为出现这样的调解结果与某律师事务所未能尽职履行代理协议有关,不能按照原来的约定计收律师费,只愿意支付低于18000元的代理费。为此双方发生分歧,某律师事务所一气之下把李某起诉到句容法院。就这样,李某请律师打官司,怎么也想不到,自己这么快就变成了被告。

 

庭审中,双方争锋相对,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是风险代理合同,要求被告按照合同支付代理费25200元。被告李某却坚称原借款为50万元仅收回了42万元,所以自己不能按照原来的约定计收律师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代理费,其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被告辩称原借款为50万元仅收回了42万元,但因原告系按被告的授权进行调解,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被告应按原约定比例支付代理费。

 

法官提醒:当事人请律师打官司,案件调解已经履行完毕,却因为律师费的支付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律师把自己的当事人告上了法院。归根到底,双方对委托代理合同的理解存在重大分歧才导致了本案纠纷产生,故签订律师委托合同非小事,谨慎审查是关键。

 

委托合同一般都是律所提供格式合同或者有些就是律师自己临时起草的,缺乏规范性甚至条文有矛盾有歧义,容易引起理解分歧导致纠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尤其是风险代理合同时一定要审查清楚,重点要约定代理性质,委托具体事项,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的各项义务。有条件的话可以学习《律师服务收费服务办法》及江苏省律师收费相关规定。同时作为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参与诉讼过程,以避免律师的失职行为对自己不利,但很多情况是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聘请律师后自己一般都不出庭参与诉讼,在案件结束后又往往以律师未尽代理义务为由找律师“算账”,又会因为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而得不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