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看病却获伤 医院有责须赔偿
作者:王中秋 发布时间:2013-01-30 浏览次数:274
2011年1月6日下午,杨某因身体不适至某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输液。在使用卫生服务站提供的热水袋取暖时,热水袋突然破裂致杨某左前臂烫伤,其伤情经诊断:左前臂烫伤2%Ⅱ,局部达到深Ⅲ度烫伤。后杨某为治疗共花费7000多元医疗费。同年8月,杨某诉至法院,主张某医院赔偿其因治疗烫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产品质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均有赔偿义务。存在质量瑕疵的热水袋系由某医院购置后提供给患者使用,患者在使用上述有质量问题的热水袋取暖时受伤,导致患者人身受损并产生了一定的损失,医院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杨某部分损失。
近年来,医患矛盾不断产生,自行协商机制效果不佳,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因协商不成而进入诉讼程序。如何妥善化解医疗纠纷,达到既能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运行的双赢结果,是法院开展和谐司法的实践课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医疗机构提供的辅助用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请求医疗机构赔偿的,应提供在医疗机构就诊以及有缺陷的辅助用品系由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据。经过法官多次释法明理,双方最终互谅互解,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