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恶意诉讼的社会危害
作者:邢光武 发布时间:2013-01-29 浏览次数:668
近年来,由于社会诚信体系缺失,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制裁不力,以致恶意诉讼在民商事诉讼中时有发生,少部分心怀叵测具有不良动机的人挖空心思钻法律的空子,利用审判权威和法律程序的强制力牟取非法利益、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恶意诉讼是以借助法律程序,利用国家公权来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文从一起典型的恶意诉讼谈起。
一起恶意诉讼案例
2013年1月16日下午,泗洪县人民法院以当事人马生鸣(化名)恶意起诉他人,妨碍民事诉讼,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罚款一万元。
马生民是泗洪县某的个体户,2012年5月24日他到泗洪法院起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当天给予立案受理,马生鸣称被告王某某共借其现金105000元,同时提供了被告亲笔打的借条4张,其中2006年10月15日借10000元,2011年8月10日借30000元,2011年9月20日借30000元2011年9月9日借35000元。当天法院工作人员传被告到庭进行调解,被告辩称4张借条均系其所写,但其实只借过原告40000元,其中10000元的借条已还清,另有两张欠条系打重复的。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在庭前调解时,被告当着审判人员的面,将四张借条全部撕毁。法院当天对被告毁灭重要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给予其责令具结悔过并拘留7天的民事制裁。
被告在法庭上因没有证据证明其中的两张欠条系打重复的,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马生鸣借款105000元。判决后,被告夫妻即请中间人一块到原告家要求调解,双方进行算帐,被告并将此调解过程全部录音。之后被告上诉到宿迁中院,宿迁中院根据录音内容,确认双方真实的借款情况为:2006年10月15日,上诉人王某某向被上诉人马生鸣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5%,未约定还款期限;2011年9月29日,上诉人王某某向被上诉人马生鸣借款35000元(其中5000元为马生鸣代王某某支付马生鸣的利息),口头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5%,未约定还款期限。还款情况:王某某在录音中称替马生鸣垫付买摩托车款3800元,电瓶车款2600元,手扶拖拉机款4000元,在泗洪县城还款1500元,在村里还款2000元。马生鸣对手扶拖拉机款4000元、在村里还款2000元未予承认。因此,确认上诉人王某某已还被上诉人马生民7900元(马生鸣在录音中还称因为借钱的事打官司送礼等花了3000多元)。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马生鸣45000元及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原告马生鸣到法院申请执行。而王某某要求制裁马生鸣的恶意诉讼行为。
二审判决后泗洪法院专门找马生鸣谈话,马生鸣承认说送礼、送钱给法庭都是假话,只是想让被告多给点钱,并承认错误。但恶意诉讼行为没有认识。
泗洪法院对马生鸣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院长批准,决定对其实施民事制裁。
恶意诉讼危害性
通过上述具体的案例,读者可以看出其社会危害性是极大的。
第一,恶意诉讼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马生鸣为获取非法利益行不惜昧着良心把王某某以还过的钱因为没有收回借条而起诉,为 了多让对方付出,还编造送礼送钱请客打官司为借的事实,其主观上是想占有他人财产,客观上侵害他人名誉(欠钱不还),还诬蔑了法官。恶意诉讼(故意制造公共纠纷),是为了宣传并推广自己的产品等等。由于这些结果多被法院的生效裁判确认,故基于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其受害人往往难以抗拒,对于自己所遭 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难以寻求法律救济。
第二,恶意诉损害司法公信力,讼影响司法的权威。司法权是国家共权,它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这种权力一旦被别有用心的恶意诉损者所利用,以致造成冤假错案, 其结果不外乎有二:一是让受害人蒙冤,二是被上级法院改判。不管是什么结果,都是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极大损害。行为人将审判权作为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达到不法目的的手段,使人们对诉讼制度的合理性产生信任危机。
第三,恶意诉讼浪费了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基层法院尤为明显,一个法官一年要处理三四百件案件,而处理任何一个案件必须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恶意诉讼者随意启动诉讼程序,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法官的劳动不尊重。
第四,恶意诉讼行为往往会制造新的矛盾和纠纷,当事人诉讼到法院就说明他们之间已有矛盾,且自行无法解决,而恶意诉讼就会使这种矛盾变本加厉。本案的被告先是愤而撕毁四张借条,当二审判决生效后又坚决要求要求法院制裁马生鸣的恶意诉讼行为,否则就不履行判决。这就不难看出,恶意诉讼行为激化社会矛盾、扰乱社会秩序的恶的本性。
第五,恶意诉讼损害了社会诚信机制,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民事诉讼程序本是国家设立的解决私权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机制,当事人在 诉讼中应以诚信为本,而一旦恶意诉讼得逞,这种法律程序就会成为当事人谋求不当利益的手段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帮凶"。
修订后的民诉法对恶意诉讼的规制
我国民诉法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加大了对恶意诉讼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的打击力 度。诚实信用原则包括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和法院审判监督权力两个方面。对当事人而言,要求其在实施民事诉讼行为时诚实和善意,作真实陈述,禁止恶意制造诉讼状态。恶意陈述或者矛盾行为。为此,新民事诉讼法新增规定了两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给予民事诉讼制裁的情形:
1、 恶意诉讼。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恶意诉讼,亦称为虚假诉讼,其以"恶意串通"为要件,是采取虚假诉讼概念的狭义说。司法实践中也有采此观点的,按照学者概括,恶意诉讼包括诈欺性诉讼、骚扰性诉讼、轻率性诉讼、多余性诉讼、重复性诉讼和琐碎性诉讼等类型。有见于此,对于本条规定之适用,宜 依目的性扩张之方法,为当事人提供足够之恶意诉讼之救济。从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看,本条得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之"民事权益"(该法第二条)之引致规定,受害人得依此提起恶意诉讼之侵权诉讼。
2、恶意逃债。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有关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中,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