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滥用职权 国土所长发征地拆迁财领刑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13-01-29 浏览次数:292
一个小小的国土所长,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完全忘记党性,利用手中职权,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日前,该所长一审被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1965年出生的被告人王和华,2008年至2012年曾先后担任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姚桥国土资源所副所长、丁岗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大路国土资源所所长。其于2010年5月至2012年2月,在负责镇江新区丁岗镇丁岗村和留村等万顷良田安置区和万顷良田二期青苗附着物补偿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伙同原丁岗村党总支书记孙某(已判刑)、原留村村党总支书记董某(另案处理)共同贪污公款共计96000元,并将其中48000元占为己有。同时,被告人王和华滥用职权,与孙某、董某串通虚报青苗附着物数量,骗取镇江新区财政向丁岗村、留村分别支付的青苗附着物补偿款1274400元和3170390.40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共计4444790.4元。案发后,被骗取的青苗附着物补偿款4444400元被追回。
2009年至2012年1月,多次非法收受董某、朱某、商某、朱某、孙某等人财物共计128880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和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