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佛摔坏价值难定 一女子诉请赔偿遇困难
作者:孙雪萍 吴婷 发布时间:2013-01-29 浏览次数:310
原以为玉器饰品被别人摔坏,要求别人赔偿是天经地义的,没想到因为饰品的价值无法认定,在索赔的道路上却遇到了困难。近日,在丹徒法院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石小姐表示,真没想到东西被别人弄坏了,索赔却那么困难。
2012年7月30日,石小姐在丹徒新区某饭店门口停车时,与另一车主范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了碰擦,双方下车后发生了争执,并由口角升级为动手。打斗中石小姐脖子上系着的玉佛被范女士扯下掉在了地上摔碎,石小姐当即表示,该玉佛是托朋友从缅甸买回来的珍品,价值上万元,要求范女士赔偿,但范女士拒绝,石小姐当即报了警。警察到现场后,对双方做了笔录,就打架一事双方愿意和解,但范女士不同意赔偿石小姐的玉佛。无奈,2012年8月,石小姐起诉到丹徒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范女士赔偿自己的玉佛的损失1.1万元。
庭审中,石小姐拿出被摔碎的玉佛的鉴定证书,证明该饰品是“A货翡翠”。对于其主张,石小姐称,因为买的时间很长了,又是托朋友到国外去买的,自己并没有将发票等保存下来,但自己的朋友可以到庭作证,证明这块玉佛当时的确是花了1万多元买的。而范小姐则认为,市场上玉器品质良莠不齐,以次充好的很多,自己并不认为石小姐的玉佛值1万1千元,,而石小姐朋友的作证更是嘴上说说,无从考证,除非石小姐拿出购买凭证、在境外购物的刷卡记录等,否则自己最多只愿意赔500元钱。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咨询了多家鉴定中心,均表示,只能鉴定出该饰品是什么材质的,但对其价值无法进行鉴定。因为没有鉴定中心能够出具自己玉佛的价值的鉴定报告,石小姐称希望希望法院酌定该玉佛的价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石小姐主张要求范女士赔偿其财物损失1.1万元,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购买凭证或鉴定单位出具的损失评估报告,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鉴于被告范女士对该饰品的价值存有异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石小姐要求法院酌定该饰品的价值,但因为宝石等饰品的价格因颜色、质地和重量等不同差距悬殊,对于石小姐的翡翠玉佛,无权威、科学、统一的市场价格予以参照,因此法院无法酌情认定其价值,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范女士也表示愿意赔偿石小姐一定数额,再次基础上经过法官多次做工作,最终范女士表示愿意赔偿石小姐1000元,石小姐也表示愿意接受这个方案。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因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损失数额的责任,因此大家在购买贵重物品、稀有物品时,发票、超市小票、刷卡记录等都应当妥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