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所诉非人 法官速调巧妙化解
作者: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1-29 浏览次数:328
近日,原告牟某向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杨某向其借款20000元,经多次催要只归还7000元,现要求法院判令要求杨某立刻归还借款13000元。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与被告杨某取得了联系。令人惊讶的是,被告杨某到院后称自己实际名为“蒋某”,根本不是原告起诉的“杨某”,并出示了身份证件。经过法官一番悉心交谈,被告称该借条确实为其所书写,落款处的“杨某”其实是其小名,朋友以及街坊邻居均叫他“杨某”,所以书写时也书写了“杨某”。而借条上的该笔款项实际是他为一个朋友担保的,但他也愿意承担还款的责任,只是因为目前手头紧张,所以无法归还原告。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了原告到院,原告因急需用钱对于法官提出的延缓归还借款的调解方案表示不能接受。
鉴于本案被告主体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及时向原告释明了其诉讼主体错误的严重后果,一旦调解中双方情绪有所激化,被告推翻该借条全然脱身本案的可能性极高,于此同时承办法官向原告建议,由被告用其真名向原告重新出具一张欠条,并将还款日期明确为2013年年底,并将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原告,使其民事权利同样可以得到保障,原告对承办法官的该建议表示接受,而被告也因达到延后还款期限的目的而欣然接受,双方在法院主持下重新书写了借条,既化解了原告所诉非人的尴尬,又保障了其正当的民事权利。本案在和谐的氛围中快速得到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