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与女友整天吵闹 父母上法庭维权获得支持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01-29 浏览次数:400
儿子把女友带回家同居,因性格不合整天吵吵闹闹,不得安宁的父母一气之下将儿子及其女友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搬出去居住。1月2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判决被告曹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出二原告吕俊环、卢克萍所有的沭城镇南湖家园小区南区1号楼3单元203室。
吕俊环与卢克萍系夫妻关系,吕伟系二人的儿子,吕伟与曹民花系同居关系。2009年1月13日,吕俊环购买房屋一套,即沭城镇南湖家园小区南区1号楼3单元203室。吕俊环在取得该套房屋后即进行了装修并在该房屋内居住。2012年2、3月,吕伟和曹民花在该房屋内同居生活。因吕伟和曹民花在同居生活期间整天吵闹影响了吕俊环、卢克萍的正常生活,吕俊环与卢克萍二人到法庭诉讼维权,要求吕伟与曹民花搬出沭城镇南湖家园小区南区1号楼3单元203室。案件审理中,二原告和被告吕伟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吕伟同意搬离归原告吕俊环与卢克萍所有的沭阳县沭城镇南湖家园小区南区1号楼3单元203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吕伟与曹民花在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原告吕俊环与卢克萍的家中同居,不知珍惜生活,整天吵吵闹闹,二被告在该房屋内同居生活期间因经常吵闹影响了二原告的正常生活,二原告有权排除妨害,对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搬出沭城镇南湖家园小区南区1号楼3单元203室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二原告与被告吕伟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曹民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