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法院四项措施完善司法鉴定工作机制
作者:费良益 发布时间:2013-01-29 浏览次数:351
近年来,滨湖法院重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从硬件设置、风险告知和监督制度等方面完善司法鉴定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司法技术对外委托工作水平。
完善硬件设施。设立专门“选择机构室”,购置摇号机、数码相机、摄像机和投影仪等设备,将司法鉴定入册机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规定、选择专业机构须知等信息制作成册进行公示,便于当事人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
鉴定风险告知。明确规定在鉴定受理时,鉴定科将鉴定程序和案件可能采用的鉴定方法,某种鉴定检测方法对检材可能造成的不可逆损害、受现有鉴定技术水平所限可能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等情况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提前了解风险,做到慎重考虑。
选择机构过程公开透明。在鉴定机构选择中,鉴定科提前3日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由双方共同商定委托方式;对于拍卖类案件和不能协商一致的案件,一律采用鉴定机构轮候摇号制;对于敏感、重大案件或一方当事人未到场的案件,记录在案,以备当事人查询。
强化现场监督。当事人通过摇号方式选择鉴定、拍卖和评估机构的,摇号前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检查,并由原告放置小球,被告启动选号按钮。摇号结束后,由双方当事人和鉴定科人员当场对选号结果进行确认。鉴定科负责人及监察监督人员对司法鉴定委托和机构选择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切实保障司法鉴定程序公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