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立法要着眼长远 更要立足国情
作者:章彦威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次数:628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执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真正实现,关系到能否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执行难问题目前已忧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各级法院都有许多积案执行不下去,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变成了一张盖有法院大印的"白条"。执行难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对此问题都高度重视,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并开始筹划制定《强制执行法》,以期解决执行难问题。国外的强制执行立法工作已开展多年,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先进做法,但国外立法有自己的立法环境,我国的强制执行立法同样也要立足于本国的国情。中国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必须要从中国的现实司法环境出发,思考中国目前执行难的成因,才能使强制执行法成为一部科学、实用、效率的法律。
一、执行难的具体表现
第一,财产难寻。一个案件需要法院强制执行,首先执行的对象是财产,只有足够的财产才能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能真正的实现。如果找不到当事人相应的财产,法律文书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所谓财产难寻,其主要的原因是我们国家现行的财产申报制度和个人财产税收制度等基础制度没有充分的建立起来。这跟目前有一些企业在多个银行设立多种形式的帐户的行为有很大的关系,例如,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企业其实际的财产虽然完全可以履行债务,但是他的财产不仅仅是税务机关和银行掌握,还存在着大量现金流通的情况,财产到底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都不是很清楚,财产也就很难找得到。正因为这些财产很难找到,就使得一些被执行人变得肆无忌惮,他明明每天都在进行高额的消费,但当法院要调查他个人的帐户或者家里的财产时,就任何财产都找不到。我们在社会中也经常遇到这样的事情,法院已经判决了,被执行人又明明有钱,但是法院又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执行,使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不能及时得到实现,这样就使得很多当事人不理解,法院也很苦恼。
第二,特殊主体难碰。所谓特殊的主体难碰,这是我们长期累积下来的恶果,到现在还严重的制约着我们的执行工作。特殊主体包括:
1、部队。部队办了很多的企业,也赚了不少的钱,但同时也欠了别人很多的债务。从法律关系上讲部队也是一个民事主体,它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义务,也依然需要法院来确定它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关键是确定这个权利义务以后,要如何实现。尽管法律规定了法院有强制执行的措施,但这些措施在面对部队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有的时候就显得很苍白乏力,原因是,无论是搜查财产也好,查封财产也好,都需要到现场去查找、去发现,而很多的法院想进部队的大院都不能进去,现场都到不了了,执行又从何说起呢
2、党政机关。现在"执行难"的案件中涉及到党政机关的比例大概是10%,这个比例是相当高的。这个"党政机关"既包括中央机关部门,也包括某一个乡镇,或一些被赋予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等,当然也包括法院系统。法律上确定了党政机关应当履行债务,但另一方面它没有别的财产可供履行,就只有一个财政拨款,而这个是用来保证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的,如果执行了,就会导致政府机关关门,干部工资发不了的情况,法院就要承担责任。因此,政府机关也成为了我们"执行难"的一个主体。
3、大中型企业。从理论上来讲,大中型企业,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金都足以偿付某一个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现在恰恰在对大中型企业的债务执行中我们会面临很大的困难。其原因就是前述的原因,这些财产难寻,真正帐户上面的资金几乎都没有。大中型企业财产的执行之所以难,就是因为这些固定资产尽管是财产,按法律规定也是被执行的财产,但是真等法院要去执行的时候,就马上会遇到地方政府以各种各样的原因进行干预。
4、公务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由于这些人员有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甚至有些对法院工作有着监督或制约的关系。在以这些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过程中,这些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对执行工作施压,使执行工作难以正常进行。
由于这些主体难碰,这些主体的资产自然而然就是难动了。
二、执行环境对执行难的影响
(一)外部环境的影响
1、社会信用的缺失。
实践表明,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或者不配合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甚至恶意逃避或者对抗执行,是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其直接体现是"债务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造成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存在重大漏洞。
在当前,我国社会伦理道德层面的信用"滑坡"现象比较严重,信用意识较差,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观念没有形成,甚至出现了"诚信危机"、"信用滥用"的现象;经济和法律制度层面的信用发展比较缓慢,主要体现为,一方面,信用体系不健全,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不完整,以致于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信用评价; 另一方面,信用约束乏力,缺乏有效的信用惩戒机制,守信的成本收益失衡,甚至出现守信收益比失信收益更低的不正常现象。在这种背景下,民事交易中诚信缺失现象比较严重,恶意逃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屡屡发生;经营风险控制难以奏效,市场中充斥着缺失信用能力但他人难以识别的主体,交易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信用文化体系和信用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增加了民事执行工作的难度。首先,社会主体的诚信意识不强、守信程度不高,即使在有公权力作用的民事执行程序中,个别债务人仍会想方设法逃避甚至抗拒执行。其次,由于信用信息不全面,市场主体难以对交易对方的信用水平和财产状况作出准确判断,经营风险难以控制。那些负债累累甚至一无所有的主体一旦成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民事执行难就必然不可避免。再次,信用惩戒机制失灵,有能力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不但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得到了法外利益,其他主体便会效仿其行为,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就会更为普遍和严重。由此可见,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造成民事执行难的深层原因之一,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健全和完善民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不可或缺的内容。
2、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封建意识、宗法观念、人治恶习根深蒂固,法治文化远未形成,公民普遍对法律缺乏信仰,尤其在广大的农村,人们的法治观念更是淡薄,很多案件需要通过执行才能结案。法治意识淡薄的主要表现是:第一,被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视法院生效文书为儿戏,在法院裁判下达后即采取一走了之的办法逃避执行;有的甚至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前就已经外出躲债,法院只能缺席判决,这更增加了执行的难度;有的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还没有采取逃避执行的措施,一旦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马上就东躲西藏,甚至销声匿迹。被执行人难找在双方当事人原本就不是彼此熟悉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表现的更为明显。第二,暴力抗拒执行。近年来,暴力抗拒执行的事件不时见诸报端,有的甚至很恶劣。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时常遭到不法分子的暴力抗拒,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据统计,暴力抗拒执行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和成郊接合部,多是群体性参与抗拒执行,多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两委有关。暴力抗拒执行者既有采用自杀、自残、自辱等消极手段的,也有采用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车辆,侮辱、拘禁执行干警等积极手段的。第三,不协助执行。执行工作是一项社会工作,经常需要有关组织、部门和个人的协助。如在执行中发生被执行人抵抗甚至暴力抗拒执行时,需要警察等有关人员的协助;查清财产的权属情况,需要房地产等有关产权登记部门的协助查询;强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并发生财产权属移转,需要评估、拍卖机构的变现和产权登记部门协助办理过户;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需要公安拘留所协助关押等等。但由于协助执行不仅要花费人力物力,而且还会因为协助执行而影响其与被执行人的
业务或情感关系,加之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协助执行人往往会找各种借口进行推托,或进行阻扰,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协助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地方保护主义是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产物。地方保护主义主要表现为地方领导的批示、打招呼,地方政府制定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规定或文件,或对具体案件制发函文"挂牌保护"某些企业等。总之,地方领导以各种借口对执行工作进行干扰,企图以权代法,实际上这也是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法治思想薄弱的一个具体表现。
(二)法院执行难的内部原因
执行作为一种公权力对私权救济的行为,离不开相应的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机关是设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庭或执行局,法律上称之为执行机关。但民事执行机关在设置上存在许多不合理、不科学之处,并且这种制度性缺陷已经成为阻碍民事执行工作的重要"瓶颈"。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机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职权主义色彩过于浓厚。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移送执行从表面上看似乎维护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维护了正常的法律秩序,照顾了弱者的利益,但是,它违背了民事执行必须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私法自治原则,在实质上也剥夺了当事人对实现债权的选择权。又如,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无权提出异议或抗辩,以致当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当事人无法寻求救济。正是由于执行当事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无法对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施加任何影响,所以助长了执行机关或执行人员的肆意行为,以至于"执行乱"的问题比较突出。
2、执行机关法律地位较低。《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责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尽管各地方法院普遍设立了执行局,执行局名义上与审判庭平行,但由于"重审轻执"的观念根深蒂固,执行机构在实际上的法律地位低于审判庭,法院不愿安排也难以吸引素质高的人到执行局工作。
3、执行工作经费不足,装备不良。执行不同于民事审判,很多时候需要执行人员"户外作业",比如送达执行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执行措施,以及拍卖、变卖、划拨等处分性执行措施,往往只能在户外完成。目前,一些法院交通、通讯等执行装备落后,不适应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效示警、有效取证的要求,也难以在突发事件面前做出快速有效的反应,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4、执行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执行乱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强制执行的具体过程是由执行员进行的。执行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强制执行程序的运行是否合法与有效。有些执行员素质欠佳,法律意识淡薄,消极执行、怠于执行、错误执行以及违法执行等执行乱现象在他们身上不同程度地存在。改变执行难与执行乱,提高执行员素质是必备条件之一。
5、立法滞后。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法律调整,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因为这种法律上的缺陷使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可能无法操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有关条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但是执行这些法律条款前提首先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十分了解。而这又有赖于国家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的法律调整。民事主体占有资产的形式有多种,这些资产可以是存款、股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各种收藏等。它们的处所以及流向,只有所有权人最清楚。一个被法律文书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拥有以上财产的所有制主体,假定他有足够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他根本就不愿意履行这种义务,他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将其财产转移或隐匿司法机关对公民的资产和负债状况一无所知,这正是国家对民事主体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调整的后果。为此我们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全民资产及负债申报制度。事实上,这种法律缺陷造成的不仅仅是"执行难",它还使市场经济的其他法律无法实施。
三、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加强立法的建议
1、严格财产登记制度和完善信用交易体系。首先,实行严格的财产登记制度,强化社会主体对不动产和依法应当进行登记的动产进行如实登记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虚假登记现象的发生。其次,严格企业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通过加大对企业和银行双方的处罚力度,杜绝一个企业在同一银行有数个账户的现象;在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对个人在同一银行的所有账户实行强制合并。再次,实行强制票据交易,减少现金流。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超过一定金额的支付必须通过签发银行票据进行,禁止大额的现金支付。通过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债务人在财产的有无和多少方面弄虚作假,便利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真正实现"使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无处藏身、无法逃避"。
2、完善征信体系。征信体系不完善,不仅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存在的重大缺陷,也是造成民事执行实践中债务人财产难寻的重要原因。完善征信体系,健全征信指标,将有助于全面反映社会主体的信用能力和信用水平的指标完整地纳入到社会征信体系之中,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首要任务。笔者认为,从民事执行实践的需要来看,完善的征信体系应当对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日常消费、违法犯罪等信息进行全面、准确、连续、及时、完整的记录,为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价打下良好基础。
3.强化执行理念,树立法律权威。法治文化的形成是法院有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根本保障,并启发我们从法治文化的层面上去探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成因。在执行过程中首先要建立正确的执行理念,简而言之就是十个字。
(1)独立。即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在独立执行中上下垂直领导,必要时交叉执行,提级执行。
(2)高效。执行应特别强调效率,采用"速决程序"即要求法律在进行审判时可以不受各种期限限制。
(3)公正。在执行中保持中立立场,不偏不倚,公正执行。
(4)透明。通过法院监督来增加执行过程的透明。
(5)穷尽。用尽执行措施,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广开思路,深入探索,创新执行方法。
4. 要加强普法教育,提高人口素质,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邓小平曾经深刻指出了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必要性,他说: 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5.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人民法院自身的工作,不断开创执行工作的新局面。第一,要建立执行工作由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新机制,以发挥执行队伍的整体效能。第二,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以便更好地执行案件。 第三,结合当前形势,不断探索新的执行思路,创造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
执行工作的立法滞后,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行则无矩,使执行工作随意性很强;但如果法条不全,处理某些问题时,也会无法可依。采取了制定强制执行法的体例。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吸纳更具体、更确实、更充分的内容,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的观念已在许多国家形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