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日起施行的新民诉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束了公益诉讼数十年来的制度空白。与此同时,正在召开的各地"两会"关于拖欠薪资、提高工资、缩减劳动时间等的讨论不绝于耳,这直接表明当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公众利益保障的缺位现实。或迫于生存的压力,或囿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或受到一些企业主的胁迫威胁,致一些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后不敢或不能提起诉讼。笔者认为,新民诉法兜底性的公益诉讼制度架构,给劳动公益诉讼的引入带来了空间。

 

一、劳动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劳动公益诉讼是指有关劳动者的公众利益(不同于个人或少数人)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可能时,法律授权相关主体直接为维护劳动者公众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其保护法益是一种广义上的劳动权,具体是指以劳动就业权为基础、以报酬权为核心又辅之以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团结权、职业培训权等的宪法基本权。保护法益的性质特殊性决定了引入劳动公益诉讼的法理正当性。

 

1、保护法益是一项基本人权。人权是"人作为人具有的尊严和价值应受到尊重和保障的权利" ,是人之为人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劳动在人形成的历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为人提供了维持生存和促进发展所需的物质生活资料,也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之所在,甚至可以说是劳动"创造"了人。如前所述,劳动权以保障公民获得生存为己任而又不妨碍其追求其他发展之权益,它是"实现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手段性权利" 。那么,劳动权的确认则是对人的尊严和价值最根本的尊重和保障,体现了人们在改造自然的同时要求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社会财富的基础需要。简单说来,公民劳动权的基本人权性质突出表现为所有人权主题普遍享有的、体现人获取生存和追求发展的一项基础性权利。

 

2、保护法益是一项社会权。其实,理论界对于劳动权是社会权抑或自由权早有争论。日本的大须明贺先生曾经指出,"自由权是在国民自由的范围中要求国家的不作为的权利,而社会权主要是在社会上对经济的弱者进行保护与帮助时要求国家的作为的权利" ,即社会权要求国家运用公权力适当干预私法关系以确保法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的实现,而自由权则需要排除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以确保个人意志得到张扬。法律本以自由为最高价值目标,但是无约束的自由只会反过来侵害自由,所以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程度上的约束。社会权并不是对自由的否定,而是根据公平、公益的要求对其进行的一定程度上的补充和修正,它要求自由权的行使应当为社会公共利益所容许。另外,从现实的角度来讲,如若赋予劳动关系过多的自由,必然会导致作为强势一方的用人单位直接或者变相地损害劳动者一方的权益,十分不利于劳资关系的协调和社会的正常发展。劳动权的确立,就恰好改变了劳动关系下的"自治"的状态,将其修正为接近真正自治的公平正义之态。因此,劳动权作为社会权有其坚实的理论根据和真切的现实需要。

 

二、劳动公益诉讼的内核特征

 

与传统的劳动侵权救济方式相比,劳动公益诉讼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保护法益的公众性。劳动公益诉讼保护的法益类型不包括个人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形,个人自身利益的受损可通过传统的救济方式得到补偿和修复。劳动公益诉讼在于保护希望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众利益。

 

2、是对原告主体资格的有限放宽。和普通公益诉讼一样,劳动公益诉讼也不要求诉讼主体特别是起诉方与受损法益有直接或间接关联,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适格主体都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在更大范围内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行为的显著预防性 。与普通公益诉讼一样,劳动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要求一定要有损害实际的发生,只要根据合理情况理性分析得出有损害事实或者有损害事实发生的潜在可能,即可提起诉讼。如此,可最大可能地将损害实际扼杀在萌芽阶段。

 

三、劳动公益诉讼的可提起主体

 

目前,民诉法对于已入法的环境污染、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两类公益诉讼尚未明确列明原告主体,只是宽泛性地指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公益诉讼的关联特性,笔者认为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及检察院均是提起劳动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

 

1、劳动保障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劳动监察职能的部门。这一机构属性决定了劳动保障部门的权益公众性和国家性,能够真正地代表劳动公众利益进行诉讼。同时,劳动保障部门提起诉讼,能够有效弥补大多数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的弱势状态,能够理直气壮地与资方讲法律、评事实,推动劳动者公众利益保障有力有效。

 

2、工会在劳资关系中代表劳动者一方,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熟谙已发生或将发生的劳动者权益侵害行为,且比劳动个人具有更强的诉讼能力,对现实状况也有更宏观的了解。工会可有效扩展自身的核心职能,真正地为劳动者谋权益。另外,当劳动者个人受损较小时,劳动者个人一般不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累计积损的是劳动者的公众利益,而给予工会组织起诉资格则可以有效弥补此项不足。

 

3、检察院是国家监督机关,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是其职能职责。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均有大量的立法例。检察院提起劳动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干预劳动法律关系,成为独立于各方当事人之外的诉讼主体。同时,赋予其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也不用担心会滥用诉权或者造成诉讼地位失衡等问题。

 

结语

 

新修订的民诉法开启了公益诉讼的大门,其兜底性的立法方式给了劳动公益诉讼引入的空间。在以后的民诉法修订或司法解释出台中详举式列明劳动公益诉讼是十分必要的,这对于保护劳动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公众利益乃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均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