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日,苏州吴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张某所有的车辆虽未在事故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但因逆向行驶也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日,被告张某驾驶小型汽车沿吴江云梨路由东往西逆向行驶至事发地点,原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云梨路由西往东行驶,在避让张某所驾驶车辆时,原告王某与同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左后方追尾,发生碰撞造成了王某车辆损坏并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了张某与王某负该起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由于事故各方就损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王某将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人身和财产损失,具体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车辆财产损失。

 

被告张某认为,原告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失是与李某的车辆相撞造成的结果,被告张某所驾驶的车辆并未与王某发生任何物理碰撞,他是该起事故的局外人。原告王某则认为,他与李某的车辆相撞是由于避让迎面驶来的张某,紧急情况下发生的,事故本由张某引起,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汽车追尾碰撞,是由于张某逆向行驶,占用了王某正常行驶的车道,王某遇紧急情况避让,因操作不当与李某车辆发生追尾事故,最终导致王某车损人伤,原告王某的受伤及车损与张某的逆向行驶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而,即便人不是其撞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寄语】

 

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红灯停,绿灯行,各行其道,按序通行是文明行车的基本要求。本案中,被告不守交通规则,车辆逆向行驶引发事故,虽未与原告发生直接碰撞,但事故成因的关系链,还是牢牢地锁住了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希望我们广大的行车人,遵守交规、文明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