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居城市民工因故伤亡 可按城镇居民依法主张
作者:王中秋 发布时间:2013-01-25 浏览次数:252
安徽六安市村一村民严某几年来一直在建湖某建筑单位打工,不料回住处途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因本案受害人严某系农村户口,因此诉讼双方对严某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产生争议,近日,建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
本案受害人严某的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某村。2010年3月,严某开始在建湖县某建筑施工单位从事建筑劳务工作。2012年7月23日,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我县湖中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严某发生相撞,致严某受伤,后严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严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不久,严某的近亲属诉至法院,主张徐某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因严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严某的死亡赔偿金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建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严某自2010年3月起至2012年7月事故发生期间一直在城镇工作,前后连续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可以认定其为城镇居民身份,并参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问题,虽然《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标准予以区别对待。但是生活中经常遇到同一起事故不同身份的人、城中村村民、企业长年农民工等赔偿不公平的问题,引发社会对“同命同价”的争论,在界定受害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时,原则上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为更多地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更多地体现对人的生命的尊重,更多地体现实质公平正义,司法实践中适用了以下规则: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或承包地被国家征用的农村居民,均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