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石头妨碍邻居种田 起纠纷不该动刀伤人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01-25 浏览次数:273
一对夫妻在自家的农田里采集地下的石英石,将挖掘出的泥土和碎石块堆放在邻居家的农田里,影响了邻居耕种。当邻居催促该夫妻将堆放在农田里的泥土石块清走时,该夫妻不但不听还将邻居打伤。1月25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原告吕奋阳的医疗费10125.79元,护理费299.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交通费120元,原告朱慧的医疗费10560.59元,误工费649.48元,护理费299.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交通费120元,合计22607.38元,由被告庞之英、许志祥赔偿18085.90元。
许志祥、庞之英夫妻二人于去年麦收后种玉米前,用挖掘机挖座落在吕奋阳、朱慧家鸡场南边邻边农田里地下的石英石变卖。当时庞之英家将挖掘的泥及石头堆放在吕奋阳家农田里,致吕奋阳家半亩多的地无法种玉米。吕奋阳多次要求庞之英家排除妨碍,庞之英家置之不理。去年10月29日上午9点左右,朱慧看到许志祥夫妻二人在朱慧家堆放的泥土中捡石英石,就问许志祥夫妻何时将此泥土及石头全部弄走,许志祥说明年麦收后再弄走,朱慧说不行,这样农田又要荒废一季。庞之英说不行也得行,双方为此引起争吵,继而厮打。庞之英用镰刀刺伤朱慧,吕奋阳闻讯到现场与庞之英、许志祥撕扯,庞之英又用镰刀刺伤吕奋阳。吕奋阳、朱慧被送往沭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吕奋阳治疗至2011年11月10日计12天,支出医疗费8790.79元,朱慧住院治疗至2011年11月10日计12天,支出医疗费9230.59元,吕奋阳、朱慧后在茆圩乡医院治疗,吕奋阳支出医疗费1335元,朱慧支出医疗费1330元。该案经沭阳县公安局茆圩派出所处理,庞之英被行政拘留10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作为邻居,本应和睦相处,但遇纠纷采取措施不当,被告庞之英持刀致伤二原告,被告许志祥共同实施侵权,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二原告遇纠纷采取措施不当,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减轻额度为20%。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