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水北某村村民芮某2011年打工归来,发现自己的房子里却住着别人,而且居住的人还拒绝将房子还给他。近日,金坛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侵害财产权纠纷一案。

  

2005年,芮某准备去外地打工,临走前他将住宅房屋借给其哥哥芮某某居住,芮某某居住不到一个月就将房屋出租给刘某居住。2011年初,芮某从外地打工归来后,发现刘某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而且刘某还以房子不是向其承租为由拒绝返还。更让芮某气愤的是,其哥哥竟然说该房子不是他的,是芮某某自己的。20113月,一气之下的芮某将其哥哥和刘某告至水北法庭,要求二人返还房屋。

 

水北法庭经审理查明,19977月,芮某领取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根据该证记载,原被告双方诉争的混合结构房屋两间(面积102.9㎡)、简易房1间(面积13.2㎡)所有权人为原告芮某。200611月,芮某某和刘某订立租房合同,芮某某将双方诉争的房屋两间及附房1间出租给刘某居住,并约定年租金1200元,一年一付,未约定租赁期限,芮某某已收取刘某的房租至20111128日。庭审中,为证明讼争房屋为其所有,芮某某提供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但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登记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根据芮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本案诉争房屋系芮某所有,而芮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作为认定不动产物权归属的依据,两被告占有原告的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考虑到刘某在诉争房屋中居住时间较长,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可能并不知情,且芮某也同意刘某使用到20111128日,故返还期限可适当推迟。据此,法院判决芮某某、刘某于20111128日前滕让出诉争房屋两间及附房1间,并将其返还给芮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