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代亲受刑”现象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封峰 发布时间:2013-01-25 浏览次数:547
近期,仪征法院发现自醉驾入刑后“代亲受刑”现象越来越多,部分醉驾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选择逃逸然后安排未喝酒并有驾驶证的亲属去公安部门接受调查以逃避应受的法律制裁,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审判,应引起重视。
一、原因分析
1、受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司法活动中存在着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代亲受刑现象。即当自己的亲人犯罪面临刑罚之际,请求官府及至君主由自己代为受刑,而宽免犯罪之亲人。有时还存在另一类情形,即当亲人犯罪而官府尚未确定罪行时,由自己自诬而受刑。主要受儒家思想中的“孝义”伦理之思想的影响。
2、审判实践中存在罪名不统一、量刑平衡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现行法条只规定一个法定刑,未对危险驾驶造成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予以规制。
3、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力度与对逃逸行为的惩治力度不相匹配。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加大了对醉驾的行政处罚力度,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到得机动车驾驶证”但逃逸行为的惩治力度未能及时衔接,导致醉驾者选择违法成本低的先逃逸或代亲受刑的行为,从而可以逃避更加严历的法律追究。
二、对策建议
1、树立正确的亲情观。中国儒家思想的情法之辨从未中断过,儒家伦情的司法贯彻也从未中止过,但应当从当事人的心智出发衡量,而非依据他人的心智。这就要求正确解读儒家思想,合理开展情与法的较量。如果要考虑罪犯的伦情因素,只应体现在对罪犯的定罪量刑上,而非体现在亲属的代刑请求中。
2、完善相关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在醉驾入刑的规定上存在一定不完善的地方,应该在危险驾驶行为的客观方面加以完善,另外对“情节恶劣”的标准也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对该罪的量刑档次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3、加大预防与惩治力度。加强交通部门管理,可以采取设卡、围堵等手段减少酒驾者逃逸并加大事后惩治力度,公安部门对可能涉嫌犯罪的酒驾者,要在第一现场对其采取拘传、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尽快搜集、保全证据,摧毁醉驾后逃逸并代亲受刑的心理预期。
4、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可以组织新闻发布会,着重宣传对一些酒驾逃逸、代亲受刑行为查处惩罚的典型案例,让市民了解上述行为的严重后果,让社会公众自觉做到酒后不驾驶,采取正确的方法帮助醉驾的亲人,维护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