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性化”司法
作者:孙春梅 王豫 发布时间:2013-01-25 浏览次数:360
宿豫法院少年庭自去年9月份成立以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方针,并将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作为惩教结合的重要举措。去年该院少年庭共审结16件未成年犯罪案件,依法判决了24名未成年被告人,其中对16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了缓刑,缓刑适用率为66.67%。
未成年人由于心理、生理原因,人格不健全,认知能力较差,在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但未成人可塑性较强,在其犯罪后如能及时给予教育和保护,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改过自新的几率也较高。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明显,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参照所居住社区意见的基础上,一般均适用缓刑,交由当地社区矫正机构予以矫正。 缓刑考验期间,通过参加社区活动,定时进行思想汇报,回访交谈等方式,使未成年罪犯在不失去人身自由的基础上,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目前,已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罪犯改造情况较好,无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情况发生。
同时,该院坚持判后帮扶,通过回访教育、推荐就业等方式,让失足青少年顺利回归社会,使其在感受法律威严和司法公正的同时,能够感受到家的温暖和社会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