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辩称另一方对夫妻感情不忠并提供证据,而提供的证据系采用“偷拍偷录”的手段非法取得,法院对该证据如何采信?

 

一种观点认为,偷拍偷录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采信。其理由:偷拍偷录的证据系在相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的,证据的内容系相关人口无遮挡、行不避人的所谓真实意思的表现,该证据的采集过程违反了证据采集程序,以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显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即使偷拍偷录的证据内容客观反映了相关人的所言所行,但此时的所言所行也显然侵犯了相关人的隐私权,违背了社会正常的伦理道德,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理应不予采信。

 

另一种观点认为,区别对待偷拍偷录证据,科学甄别其证据效力,只要不侵害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采信。其理由:偷拍偷录证据的取得系以不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为前提,若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且情节严重,此证据的采信是要受到排除的,但偷拍偷录的手段并不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依据。首先,录制者录制的是自己与另一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谈话、行为等活动,不过是再现事实发生和发展过程的一种表达方式,所以只要不构成对对方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侵害,都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次,看录制的内容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的记录还是涉及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再次,被录制者的表达是在意思自由的情况下做出的,还是受到了欺诈、威胁、利诱等恶意方式的不良影响。最后,根据公共场合无隐私原则,以公开方式、在公共场合制作的视听资料系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并不以被录制者的同意为前提,一经查证属实,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至于“私人侦探公司”收集提供的证据,由于其开办机构和业务范围均系违法,故对以上证据应不予采信。事实上,即使明确的“侦探公司”尚未出现,要取得合法登记也较困难,但在各种名目的信息咨询、信息调查公司中,私人侦探的业务实际上是存在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甄别证据的合法性,只要采集的行为侵犯了相关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证据即属于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