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离婚虚构债务 判驳回人财两失
作者:王中秋 发布时间:2013-01-24 浏览次数:314
妻子起诉离婚,不料丈夫的表哥却拿出三张近50万的欠条要求夫妻俩还钱,经法院审理后,原来是丈夫不愿离婚设下的局。近日,建湖法院判决这样一起离奇的民间借贷案件。
建湖县高作镇的黄某与张某是一对夫妻。2008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2012年7月,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1月,黄某的表哥施某持三张由黄某出具的借款时间为2009年9月19日、2010年3月4日、2010年4月26日共计49万元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与张某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庭审中,张某对三张欠条不予认可,申请法院对欠条的形成时间、是否是同一支笔书写等情况委托鉴定。经鉴定:三张欠条系同一支笔书写,形成时间都在借条载明的日期之后。同时,出借人施某和借款人黄某对款项来源和用途的陈述前后矛盾。建湖法院综合查明事实后认为,黄某与施某之间借贷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该借款已超出夫妻日常生活的家事代理范围,依法驳回原告施某的诉讼请求。借贷案件判决后,黄某作为败诉方不但承担高额的鉴定及诉讼费用,更让妻子张某对丈夫彻底失去信心坚决要求离婚。
本案系典型的虚假诉讼,虚假诉讼行为一直是法院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施某和黄某对三张欠条的形成时间、形成过程和资金来源、用途均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施某的诉讼本意并不在于解决双方借贷争议,而是通过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行为,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使他们之间所谓的债务由张某承担,实现原本不属于自己的经济利益。施某和黄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法院依法判令施某承担案件的鉴定费和诉讼费。虚假诉讼行为是行为人利用公权力来达到欺诈获益的行为,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