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失踪后被宣告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上法庭
作者:于颖 发布时间:2013-01-24 浏览次数:299
美其名曰为保险,就是为了在需要时获得保障。如果保险公司想钻投保人不懂“术语”的空子,从而免于赔偿,这种做法,不免会令广大投保人心寒。日前,扬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
老来得子 儿子却是聋哑人
扬中市八桥镇徐某夫妇老来得子,整个家庭洋溢着幸福。随着儿子的成长,母亲陈某发现儿子的异样,“同龄的孩子都开始咿咿呀呀学说话了,我们孩子就是不张口,后来看医生,说是聋哑人……”,陈某擦了擦眼泪,开始了她痛苦的回忆。“邻居们都劝我,去给儿子买保险,以后也有些保障……”,在亲朋的劝说下,在1997年10月至2003年2月间,先后为儿子小徐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康宁终身保险”、“全家福保险卡”、“吉祥卡保险”等4种人身保险,希望有朝一日能够给这个贫困的家庭改善困境。
儿子失踪 开始艰难索赔之路
因为家境困难,许某夫妇一直在市场做些小生意。2003年7月,一个再平常不过的中午,陈某没有等来吃午饭的儿子小徐,焦急的母亲到处寻找聋哑的儿子。一天天过去,离家出走的小徐依旧下落不明,后徐某夫妇也多次向曾经打过工的辽宁省海城市公安局西柳分局报案,请求查找儿子小徐的下落。来回的车票已厚厚一叠,后该局出具证明证实未能查找到小徐,希望依旧落空。2008年7月18日扬中法院宣告小徐死亡。
徐某夫妇作为小徐的法定继承人曾先后多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对方“不理不睬”,并于2010年7月做出拒赔通知书,故徐某夫妇诉至扬中法院。
争议焦点 小徐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死亡
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徐某夫妇为其儿子小徐投保的“为了明天终身保险”等4种保险没有异议,但对于“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全家福保险卡”、“吉祥卡保险”该三种险种,因原告儿子小徐系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后被宣告死亡,属非意外事故或意外伤害死亡,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款项,故拒赔。另原告没有为被保险人小徐交纳续期保费将4种保险合同效力维持至宣告死亡之时,因此保险合同的效力均终止,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焦点在于,被保险人小徐因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后被扬中法院宣告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死亡”,这是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法院审理 徐某夫妇获支持
“我们夫妻俩都不识字,保险公司说怎么好,我们就听他们的,谁知道现在……”,陈某看着丈夫佝偻的背影泪流满面,“我们就想讨个公道”。
扬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何为“意外事故死亡”,在合同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也未罗列“意外事故死亡”的情形。原告徐某夫妇由于自身专业的欠缺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对该保险条款产生歧义。同时,在被保险人小徐下落不明后,投保人徐某夫妇再续交保险费也无实际意义,对保险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理解”。根据上述原则,应做出有利于投保人徐某夫妇的解释。
综上,法院经审理认为应依法确认被保险人小徐被宣告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依约向原告徐某夫妇支付赔偿金302500元,其中“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保险金为12500元,“康宁终身保险”保险金为90000元,“全家福保险卡”保险金为80000元,“吉祥卡保险”保险金为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