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死在朋友家中 陪酒人承担适当责任
作者:王双青 发布时间:2012-01-06 浏览次数:409
酒后一人躺在朋友家,几个小时后身亡,死者家属起诉要求陪酒人承担死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到底谁该为此负责?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定陪酒人无过错,但应当承担适当道义责任。
出门与母告别竟成诀别
去年11月3日中午在家吃过饭,徐江明告诉母亲花氏要出门转转。但让花氏没想到的是,这竟是与儿子的永别。晚上7点多,花氏突然接到另一个儿子徐江建的电话说:徐江明在徐军家里死了。花氏一下子就蒙了,整个人脑子一片混乱,这怎么可能呢?中午出门的时候还好好的,怎么说没就没了呢?她不顾一切地跑到徐军家,在那里,医生也在现场,已经确认徐江明死亡,面前的情形让她一下子瘫倒在了地上,在这短短几个小时的时间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儿子到底是怎么死的?母亲花氏迫切地想知道事情的真相,后来她才知道:原来儿子在徐军家里和徐军、徐军的哥哥徐哲以及熊树立三人喝酒,之后死在徐军的家里。
据了解,徐江明与徐军等人是同一个村的村民,几人关系一直很好,没事的时候经常一起吃饭喝酒。事发当天下午,熊树立到徐军家找其哥哥徐哲商量一起去上海打工,发现徐哲不在要离开时,徐军招呼熊树立:“我打电话给我哥让他马上回来,待会咱们一起喝点。”不久,徐哲带着徐江明回到家里,手里还提着几个菜,四人开始喝酒。据徐军回忆,事发当天,四人分别用各自酒杯喝各自的酒,没有劝酒和敬酒。徐江明当时喝了4杯,但他中午喝过酒。喝完之后,徐哲和熊树立离开,徐江明说要回家,走至院中摔了一跤,徐军把他扶了起来架到了屋内床上休息,当时两个人还聊了会天,见其没有呕吐及其它异常状况,徐军离开了房间。
晚上7点多,徐军发现徐江明的脸色惨白,怎么都叫不醒,徐军觉得事情不妙,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同时通知徐江明的弟弟徐江建。徐军回忆说:“医生赶到现场抢救后说,人已经没有救活的可能了。”随后,徐军拨打报警电话。徐江明死后,公安机关曾要求对他的死亡原因进行法医鉴定,但其亲属没有同意。
经村人调解,徐军给了花氏5000元对徐江明进行了安葬。
陪酒人成被告自认很“冤枉”
花氏说,儿子徐江明今年刚满40,平时身体很好,怎么说没就没了呢?因为难以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花氏一纸诉状将徐军、徐哲以及熊树立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种费用共计7万余元。
花氏称,事发后,徐军给了她5000元丧葬费后,就再也没有问过此事。她认为,徐江明与三被告平时经常一起饮酒,三被告应熟悉徐江明的酒量,因他们的劝酒导致徐江明过量饮酒,三被告有照顾或者将徐江明送回家由家人照看的义务。但三被告并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只是由徐军将徐江明扔在床上就撒手不管,使其未得到及时救护而死亡,三被告对徐江明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徐军觉得自己很冤枉,大家都是成年人,应能照顾好自己。况且得知徐江明喝过酒,大家还劝他少喝,他也只喝了4杯。饭后,徐军将徐江明扶到屋内床上休息,等醒酒后再送他回家,当时他们还聊天,并没有发现有异常现象。徐军认为,等他发现徐江明不动之后,立即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无不管不问,自己对于徐江明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同意原告提出的索赔请求。
而徐哲、熊树立更是觉得“委屈”:当时他们没有对徐江明劝酒,徐江明的死亡与他们没有关系,花氏不应该起诉他们。
法院判案:陪酒人无过错 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
经过开庭,法院认为:由于徐江明的遗体已经火化且未作死亡原因鉴定,故其死亡原因已无法查清。三被告在得知徐江明已喝过酒后,并没有强制徐江明喝酒,还予以劝禁。饮酒结束后,被告徐哲、熊树立随即离开,尔后被告徐军发现徐江明摔倒,扶持其到屋内休息,在无异常状况时离开房间,根据当时徐江明的状态,三被告没有意识到其会发生死亡的严重后果当属正常,应视为三被告已对徐江明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及照顾义务,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但徐江明死亡客观上并不能排除与醉酒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公平原则,三被告应当承担适当道义责任,对原告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因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等因素确定,由于三被告对徐江明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故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计算,因被告徐军作为饮酒相约人,应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故一审判决由被告徐军补偿10000元,其已付的5000元应从中予以扣除;由被告徐哲、熊树立各补偿75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