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建议
作者:杨婷 发布时间:2013-01-24 浏览次数:824
随着城市建设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大量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由此而产生的相应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也不断增加。此类案件涉及民生及农村建设,矛盾尖锐,影响重大,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案件特点
1.起诉主体复杂多样。此类案件诉讼主体类型复杂多样,主要集中在入赘女婿、离婚或丧偶的妇女、超生子女、大中专学生及其他在补偿款分配中被认定为不能享受或不能平等享受村民待遇的群体。
2.纠纷调处难度较大。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涉及群体众多,且一般在进入诉讼前已经过村委会、村民小组等自治组织的协调,以及当地政府的指导解决。因而进入诉讼的纠纷调解协商的空间较小,且判决后出现上诉、上访的情况较多,导致法院稳控压力较大。
3.潜在的隐形案件较多。目前此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数量较少,但案件性质决定了潜在于基层的隐形数量较多,法院判决结果将对类型案件的处理产生直接影响。
4.案件受理标准不一。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公布实施后,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已不存在争议。但解释又明确了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司法实践中原告针对征地补偿款的诉请可能涉及到分配的多方面,故法院对此类案件一般仍以协商、调解为原则。
二、对策建议
1.注重普法教育,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开展个案分析、讲座、培训等形式的活动,对基层群众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
2.强化政府指导和监督职能。政府在进行土地征用的同时,应出台对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的指导性方案,指导村民对征地补偿款进行合理分配,并对行使管理、决定权的村委会等组织进行监督,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征收款合理、合法分配。
3.明确界定村民资格的认定条件。法院在案件调处或判决时,对征收款的受益主体,特别是入赘女婿、离婚或丧偶的妇女、超生子女、进城务工人员、胎儿、新生儿等特殊主体,应形成较为统一的资格认定标准,以确保纠纷能够实现案结事了。
4.强化多元联动化解的作用。以诉前协商、诉前调解为原则,充分发挥有威信的村民、村组干部、派出所以及当地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纠纷调处方面的优势作用,协力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以避免触发大量的隐形案件和群体性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