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功的法律性质

 

研究立功的法律性质,是寻找对立功信息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

 

1、立功情形的内容。

 

明确立功的法律性质是什么,首先要了解立功包含哪些情形,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属于立功的情形有:(1)检举、揭发式立功,即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2)提供线索式立功,即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3)阻止犯罪式立功,即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4)协助抓捕式立功,即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5)其它贡献式立功,即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其中,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2、对立功情形的分析。

 

立功从刑法意义上分析,是量刑制度之一,对立功犯从宽处罚的规定,能够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改过从善;有利于瓦解犯罪势力,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节省办案资源。从犯罪分子个人角度看,立功是犯罪分子从事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同时,检举、揭发式立功、提供线索式立功、阻止犯罪式立功、协助抓捕式立功是未征得其他罪犯同意、违背其他罪犯意愿、又是涉及其他罪犯切身利益、以"出卖他人"获得"量刑奖励"、相对于其他罪犯来讲是"不义气"的行为。从犯罪分子内心分析,即希望立功行为得到国家肯定,获得立功奖励,又不希望将自己的立功行为向其他罪犯披露,防止其他罪犯的报复危险。从这一意义上讲,立功属于犯罪分子私人信息。

 

3、立功信息的法律性质。

 

立功作为犯罪分子的私人信息,应当归入公民人身权的何种范畴。笔者认为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立功信息应认定为个人隐私,归入公民隐私权予以保护。公民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私生活秘密权,它不仅指所谓"坏事",也包括某些生活中公认的"好事"。只要是公民合法享有的、个人不愿意无条件公开的、有关个人生活的真实信息,都可以列入"隐私"的范围,如巨额彩票获奖、捐赠、赞助等。关于隐私和隐私权有学者这样论述,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即支配私人信息的权利,在这一意义上,隐私权的客体是权利主体的私人信息。如果权利主体不允许他人支配自己的任何私人信息,那么,权利主体的全部私人信息都是隐私,都是权利主体的隐私权的客体。如果权利主体允许他人支配自己的部分私人信息,如允许他人披露自己的身高、体重、学历、爱好、婚姻状况等,这一部分私人信息不再是隐私,不再是权利主体的隐私权的客体。因此,隐私权的客体实际上是权利主体的隐私,即私人秘密。1可见,立功尤其是检举、揭发式立功、提供线索式立功、阻止犯罪式立功、协助抓捕式立功四类涉案立功,关系到立功犯罪分子的人身安全利益,是否予以公开,应由其本人权衡,对其不愿意公开的,应认定为个人隐私。其它贡献式立功,虽然是有利于社会而又不"损害"他人利益,但仍是与犯罪分子私人生活息息相关的"好事",做好事不留名也是一种境界,这类立功也属于私人信息,若其不愿意公开,也应尊重其个人选择,作为个人隐私予以保护。综上所述,权利主体明确表示愿意公开的立功信息,属于可公开的私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权利主体明确表示不愿意公开的立功信息,属于不可公开的私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对其予以保护,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二、立功信息的法律保护

 

立功信息作为公民私人信息,本人不愿意公开的立功信息作为公民个人隐私,应当由法律规定一定的保护措施和侵犯的惩罚措施。这种保护即是法律保护个人隐私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稳定、人身安全利益的外在需要。

 

1、在刑事诉讼中对公民个人隐私予以保护的立法例。在刑事诉讼中披露公民个人隐私,主要体现在公开审判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审判,其他国家对公民个人隐私予以保护亦有规定。如德国实行审判公开原则,但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隐私或者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可以不公开审理。意大利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对审判公开规定得最为详细,该法典第472条规定了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其中有根据关系人的要求,法官决定以不公开的形式调取可能对证人或当事人的隐私权造成影响并且所涉及的事实不构成指控对象的证据,当关系人未出庭或者与诉讼无关时,法官自动作出决定。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确认了审判公开原则,还规定了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即由于民主社会中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者当诉讼对一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对儿童的监护权问题的婚姻争端。

 

2、对犯罪分子立功信息予以保护应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该法第152条规定了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该规定仅规定了在审判程序中保护个人隐私,纵观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在其他诉讼程序中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作出规定。但是,依据民法理论,公民隐私权任何人都不应侵犯,即便为了工作需要,也应尽量避免侵犯他人隐私。因此,对有立功表现且本人不愿意公开的犯罪分子,出于对其隐私权和人身安全的保护需要,在诉讼中,应当避免公开其立功信息。具体做法是:(1)侦查、检察人员在立功者或立功对象作为当事人的侦查、起诉案件中,应将犯罪分子的立功信息作为其个人隐私不向社会及立功对象泄露;(2)在审判阶段,涉及当事人有立功表现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3)在诉讼文书及公开宣判中,应将立功情节概括表述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即可,而不表述立功行为的具体内容;(4)立功对象为同案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开庭审理中,应当将其他被告人押到庭外,仅留立功者对立功证据当庭质证;(5)立功对象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中,为避免披露立功者,在向立功对象出示相关证据时,应将立功者名字隐藏掉。

 

3、在诉讼程序之外对犯罪分子立功信息亦应予以保护。

 

因工作原因得知犯罪分子立功信息的人员,应从尊重他人隐私权、保护他人人身安全的角度不泄露信息。树立对立功犯罪分子的法律保护意识,即是排除立功和打算立功的犯罪分子的后顾之忧,充分发挥立功的法律效能。因泄露他人立功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如造成报复、造成立功者陷入人身危险的,应从侵犯隐私权角度,区分泄露者的主观动因,对泄露者进行民事或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4、对权利人不愿意公开的立功信息应强制执行不公开原则,对权利人愿意公开的立功信息一般也应不公开。

 

现行刑事诉讼法缺乏保护立功信息的规定,对作为个人隐私的立功信息,从公民隐私权角度适用法律。但关于公民隐私权保护,在民法上只有原则性规定,无具体规定,是立法的欠缺,随着社会的发展,隐私权保护问题将会在立法中越来越完善。权利人愿意公开的立功信息原则上也不应任意传播。其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他人人身安、避免矛盾发生和激化需要,任何人都有义务以公序良俗的心态和行为方式做事。在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对这一问题应有所关注,从程序法上做出规定,使立功信息的法律保护具有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对立功信息予以法律保护,具有保护公民人身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意义,不容忽视。

 

 

注  释:

 

1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7-298页。

 

2 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资料汇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