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卸货摔伤 车主担责六成
作者:杨小英 梅小薪 发布时间:2012-01-06 浏览次数:345
司机刘某在卸水泥过程中,因货仓水泥溢出,遂打开罐装车的罐盖减压时不慎从车顶摔下受伤。刘某向车主张某索赔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万余元。近日,东台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该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车主赔偿司机11万元。
刘某起诉称,由于放气阀没有把手,我知道打开罐盖有危险。我在没有办法情况下用脚踩罐盖卡子,用手转罐盖,气压将我从车顶掀高两、三米多高后落地受伤。我是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张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800元(已付医疗费2万元)。
法庭上,张某感到很委屈,“我对原告损害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并称,刘某驾驶和操作罐装车有10个多月,他知道应当在确认罐内无压的情况下才能打开罐盖,况且罐车上有一行红字警示标志“确认罐内无压,方可打开罐盖。”刘某明知罐内有压冒险打开致其受伤,完全是刘某自身过错造成的。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张某购买一辆重型罐式货车从事水泥运输并雇佣刘某为其驾车运输水泥,每月给付刘某工资2500元。
2010年1月某一天,上午7时许,刘某受张某的指令驾驶重型罐式货车由东台去盐城某建筑工地送水泥,因工地水泥库存多,货仓已满,收货方要求刘某所运40吨水泥要卸三至四罐。刘某在卸水泥过程中,货仓水泥溢出,收货方要求停卸。刘某在没有找到扳手开放气阀的情况下就爬到车顶,用手转动罐盖子放气,由于罐内的气压大,将刘某连同罐盖一同掀起摔到地面,造成刘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后,张某及时将刘某送至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明知打开罐盖有危险,仍然冒险操作,对造成自身损害有过错,原告应当适当分担损失,减轻被告张某赔偿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刘某承担各项损失40%,被告张某承担各项损失60%即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