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首用刑事和解审结故意伤害案
作者:秦鹏 刘娟 发布时间:2013-01-24 浏览次数:316
2013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开始施行,新修改的刑诉法增设了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1月18日,徐州铜山法院对一起轻伤害案件被告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系该市首起适用新刑诉法此款规定的刑事案件。
2011年7月27日,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某村村民王某(系被告人冯某之嫂)与冯某某(系被告人冯某之姐)因亲人出殡问题发生争执、吵骂,被告人冯某迅速跑来给姐姐帮忙,与王某发生争执,后对王某面部进行了击打,致王某左眼眶内侧壁凹陷性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经法院主持和解,被告人冯某与王某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冯某积极赔偿了王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4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故意非法损伤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由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王某之间系亲属关系,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冯某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