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定要深刻悔罪、认真反思,在里面好好接受改造,争取重新做人”。“知道了,这次的事情对我来说是深刻的教训,我不会再犯了。”这是庭审结束后,未成年人小祥与其“代理爸爸”秦镜之间的一段对话。

 

118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诈骗案件中首次引入了“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镇江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干部秦镜成为这项制度推行后的第一位“代理家长”。

 

201278月间,跟随广东老乡到镇江、南通等地流窜作案的小祥,采用“碰瓷”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三次,骗得人民币共计42000元。

 

经调查,小祥的父母在广东老家,二人均系农民,因路途遥远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为保障小祥的诉讼权利,少年庭为其选择了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未保委干部秦镜,担任其“合适成年人”,在诉讼中充当“代理爸爸”。

 

有着丰富法律知识和心理辅导经验的秦镜,在庭前对小祥多次进行恳切谈话,使小祥逐渐消除了焦虑和抵触情绪,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小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据润州法院统计,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审理中,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愿参加庭审的比例达到9%,尤其是异地未成年被告人中这一状况更为突出。该院在小祥一案中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在镇江尚属首例。

 

“代理家长”在法院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讯问或开庭前,可以与涉案未成年人当面交流,了解其心理、健康状况、查阅法院卷宗,全程参与和监督法院审理活动,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疏导。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或不愿出庭的情形,法院根据案情需要,从学校老师、“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社区干部或离退休干部等了解青少年心理特点的人员中选聘,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小祥的案件是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有益尝试,我们将在以后的审判实践中逐步推广并完善这一制度。”少年庭庭长赵向阳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