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方向
作者:余嫚 孙莉 发布时间:2013-01-23 浏览次数:669
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责任更为重大。因为法律作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和谐与秩序的重要规则,法官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但由于主观和客观上的原因,法官可能被金钱腐蚀,被权力拉拢,从而使法律扭曲,正义失色。纪检监察就是惩治司法腐败,树立司法权威的最后"绳索"--束乱刑于正道,拉邪念于迷途。因此,在推进人民法院反腐败工作和党的作风建设过程中,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有着特殊的重要作用。坚持和完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制度,是促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目前,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面对各种新情况的挑战,显现出不同程度的新问题,需要我们仔细研究分析,拿出对策。
一、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挑战
1、成长的历史不长,没有现成的公式可套。监察制度自古有之。秦时称"监御史",汉时称"御史",唐宋元称"御史台"、"谏议",明清为"都察院"。它是约束权力,规范权力运用,保障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虽然这种制度出现得早,完善和发展的历程也清晰明白,但由于阶级局限性的影响,决定了这种制度不可能真正成为一种有效的监督制度。党的纪律检查是伴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成长不断完善起来的工作制度,纪律检查机构是党的一个重要工作部门,它在维护党规党纪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顺利贯彻执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代监察制度的成长历史也有限。在借鉴古今中外的先进方式和方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不可能照搬照抄。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又有着鲜明的行业特点,也不可能依葫芦画瓢。需要我们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当前的实际情况,找到和形成最佳的工作方法和理念。
2、国际环境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日益艰巨。随着冷战结束、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国际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各种思潮相互激荡,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带来了空前严峻的挑战和考验。纪检监察工作面临国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考验。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全球化的扩张下,政治观点、价值观念和文化思想也在侵蚀着我们的机体,我们党内相当数量的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放松了拒腐保廉的思想防线和道德防线。使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日益艰巨。
3、国内环境变化,给纪检监察工作带来新情况和新问题。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使社会思想文化和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呈现出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给我们的纪检监察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体制不合理、不健全,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权力寻租与商业性贿赂相互结合,地方、部门利益的驱使,都导致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的滋生。党员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许多新党员和领导干部没有经历艰苦生活的锻炼和考验,极易受到其成长过程中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党员的组成也在变化,新社会阶层中的优秀分子入党。这些新的变化,给我们的纪检监察工作带来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
由于历史原因,面临国际和国内大环境,纪检监察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在这种大的前提下,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突显出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地研究现状,剖析根源,拿出对策。
1、监察制度上的缺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既是我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有其特殊性。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过去行政化审判管理模式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变,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最高院只出台过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除此之外,别无指导性的文件。由于缺乏制度的引导,实践操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一是纪检监察室的工作人员一般是从当地党委纪委驻法院机构人员,或者是本部门的非业务人员担任,如果不熟悉法院业务,很难对司法工作进行正确有效地监督。如刑事法官滥用从轻减轻情节,糊设自首、立功、未成年人、核减犯罪起点数量、量刑畸重畸轻、赃款赃物随意处理等等,这些如果没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很难判定是否司法人员滥用权力。二是司法在前,监察在后的传统做法,让纪检监察难以到位。如对司法人员超标的查封、扣押,没有法律依据裁定中止、终结案件,民事法官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刑事附带民事以协议方式对刑罚的处理等等,如果不能同步监督,根本无法发现。而依靠上级法院裁判,这些过程违纪在卷宗里往往发现不了。三是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在工作地位和工作方式上也受制约。法院的纪检监察室,是当地党委纪委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室一般1至2名,主任一般进院党组,表面上纪检监察工作的地位很高。但因为与院里挂钩在一起,便会形成同一利益倾向。如查处违法违纪与现行的考核政策也有关联,法院出现违法审执多,追究人员多,单位考核分数少,政绩少,福利少。为了不给自己单位摸黑,作为院党组的纪检监察室主任便很容易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监督游离于审执之外。
2、个人素质上的欠缺。一是思想上认识不高。纪检监察干部认识不高,表现为"三怕":一怕得罪领导,二怕得罪同事,三怕得罪前程。主要是由于缺乏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全局意识,没有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对党和国家的重要作用,没有认识到做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对保证司法的公正、高效、廉洁和文明的深远历史意义。被监督对像的认识不高。对纪检监察工作不配合,不少党员干部认为,干好业务工作已经很不容易了,这是在束缚手脚,是刁难。甚至有抵触情绪,我行我素,或明里不说,暗中抵触。没有认识到纪检监察是促进工作进步,是使革命事业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的重要保证。二是业务上素质不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纪检监察工作岗位的流动性强,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甚至被人认为这是一个不需要业务知识,谁都可以干的岗位。事实上要干好这一项工作,不光需要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有自身的业务知识要求,还需要全面掌握法律和司法程序等许多相关的业务知识作支撑。
3、工作方式上有误区。一是工作欠全面,缺乏力度。没有考虑到法院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在法院形象、窗口服务、廉风廉政抓得多,在审判程序上的问题纠查得少;在审判质量、评判裁判结果上抓得多,围绕法官的监督少;在审判人员是监察得多,财务、后勤人员监察得少。为顾及单位形象、个人情面,问题发现得多,查处得少,甚至对查处的问题避重就轻。二是处理方式简单。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不注意工作方法,认为自己的工作就是"管人整人",对出问题的干部职工,不是严肃批评、耐心教育,而是粗暴行事,没有真诚地帮助他们认清问题症结、自觉整改,常常使对方口服心不服,影响工作效果。三是主动监督少,被动监督多。很多问题都是通过群众反映和举报来发现,没有主动去查找问题。
三、加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的工作对策
1、拓宽思路、创新工作方法
一是在坚持大前提的条件下创新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的前提条件就是,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武装头脑,切实转变观念,强化大局意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纪检工作。否则离开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就纪检监察工作谈纪检监察工作,只会处于被动地位,工作难以开展。法院纪检监察室要经常地向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积极反映情况,请示汇报工作,处理重要或者复杂案件时,在向院党组报告的同时,应及时报告当地纪委,以取得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的领导和支持。只有将纪检监察工作与中心工作有机的结合,把充分履行纪委职能贯穿每一项工作之中,才能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是认真研究各时期的不同情况,在全面督查上求创新。要对本单位工作职能、干部工作岗位和中心工作任务,有个全面的了解,以便围绕中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中心工作顺利推进保驾护航。要按照上级安排部署,结合本院实际,找准工作突破口和切入点,有针对地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和制定各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要加强调研,熟悉各种情况,认真倾听干部职工和当事人的呼声,掌握本院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和存在的各种不良风气,主动开展工作。还要整合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资源,形成能够发挥整体合力的各层次的监督体系,不断推进法院健康和谐发展。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在长效机制上求创新。邓小平同志曾经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指出,要努力建立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在内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以有效地预防和遏止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违纪违犯问题的发生。只有建立健全各项规范制度,做到法院工作的有序开展,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才能不断推进廉政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把管案、管事、管人三者有机结合,在法院的点滴工作中体现制度的作用,真正让法院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方向发展。
2、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
学习是提高自身素质的有效途经。一是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包括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中国共产党章程》,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学习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关注时事政治和形势发展,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和领导讲话等内容,打牢廉洁司法的思想政治基础。二是学习法律知识和党纪条规。包括《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保障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三是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包括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务院院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手册、了解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掌握中央政法委关于政法干警四条禁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关于执行党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法院内部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干警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法院干警接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实施办法、违纪案件的查处规定、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意见、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保密制度、纪检监察回避制度、诫勉谈话制度等。三是学习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向有经验的纪检监察干部学习他们的反腐倡廉经验,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四是通过学习,树立自身良好形象,发挥示范作用。"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纪检监察干部要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树立文明、守法、正直的形象。要用和蔼的态度、文明的语言,树立亲民形象。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树立好的生活形象。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队伍。
3、加强经常性监督、大力推进廉政监察员制度
近年来,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违纪违法的案件在全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始终占较大比例。少数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搞权钱、权色交易。有的法院个别审判庭、执行庭"全军覆没",个别法院被查处几十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对审判权、执行权监督不力,对审判、执行工作人员纪律作风情况的日常监督存在薄弱环节。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该《实施办法》的发布施行,标志着人民法院系统正式创建了廉政监察员制度,强化了对审判执行人员的日常监督和廉政教育,建立了廉政监察促进司法公正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廉政监察员制度,是在重点岗位、重点部门设立的廉政监督哨,是加强对人民法院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人员纪律作风状况日常监督的制度创新,是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力量。通过发挥廉政监察员的监察职能,将有力地推动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
4、转变办案理念、正确处理各种关系
一是处理好监督和爱护的关系。纪检监察的目的是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对待所监督的对象,要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手段。在事实认定之前,都要本着帮助和团结的心态,只要没有触犯国家法律,还是可以教育和挽救的同志,不能刻意地打击、压制。办案中,既要看违纪违法的全部事实,又要看注意违纪违法过程中可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要看办案中的问题,也要看成绩,不能简单地"一棍子打死"。要做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既严厉惩治极少数司法腐败分子,又教育、挽救、保护法官及其他干警的政治生命和工作积极性。
二是处理好办案合力和办案独立性的关系。办案主要靠纪检监察部门,但从目前现状看,人员编制明显力量不足。需要领导主动协调,及时调配其他庭室或请求地方纪委或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参与办案,以便集中力量突破大案要案,形成办案合力。但也要注意办案的独立性,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越强,监督的效果则越好。
三是处理好加大查处力度和宣传教育的关系。当前司法领域的违纪违法等腐败现象呈多发态势,要本着加大查处和宣传教育相结合的理念,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要敢于自暴其丑,自我揭短,以免姑息养奸,养痈遗患。宣传教育是有效防治腐败源头治理的一切有效措施,在宣传方式和措施更新上下功夫,强化党员干部队伍的党性观念,纪律观念和道德观念,不断提高他们的拒腐防变能力和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两者结合,才能标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