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凶器盗窃罪的界定
作者:朱莉 发布时间:2013-01-23 浏览次数:2933
携带凶器盗窃近年来较为多发,社会危害性也较大,新《刑法》将其列入规制范围之内,符合社会发展需求,体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司法实践中应正确理解并适用这一条款,以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携带凶器盗窃之“携带”的认定
关于“携带”的争论主要是行为人所携带的凶器是否要出示、携带的时间如何认定。首先,携带凶器是否需出示的问题。携带的基本含义是随身带着,携带凶器盗窃亦即身上带着凶器去盗窃。盗窃罪是以平和的手段秘密窃取的行为,即携带凶器只是“带着”,并不是“使用”。如果在窃取他人财物的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了凶器,则构成了抢劫罪而不再是盗窃罪。同样,即使行为人并没有直接使用凶器,而是通过显示或者出示凶器,使被害人因害怕而不敢反抗的,则同样构成抢劫罪。所以,只要行为人在盗窃时携带了凶器,就构成了刑法上的携带凶器盗窃罪,而不需要出示。
其次,关于携带凶器的时间问题,一般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必须在盗窃预备阶段就带着凶器;第二种观点是不论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是否携带,只要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携带即构成该罪。笔者认为,行为人在预备盗窃前就携带好凶器,在整个盗窃实行过程中一直携带的,当然构成携带凶器盗窃。而在盗窃预备阶段并没有携带,在盗窃实施的过程中顺手拿起凶器的,如盗窃时发现地上的铁锤而拿起的,因其对受害人人身仍具有现实的危险性,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盗窃行为完成后,行为人离开时因防止被抓而拿起凶器的,因盗窃行为已经结束,此时并不构成携带凶器盗窃。
二、携带凶器盗窃之“凶器”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0 年11 月作出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凶器”的解释为:“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2005 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重申了上述内容,并规定了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新《刑法》中规定“携带凶器盗窃”构成盗窃罪,虽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此中“凶器”的范围,但从立法目的来看,将携带凶器盗窃入罪,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在这一点上,本条文与携带凶器抢夺所保护的法益是一致的。因此,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应与以上两个司法解释中的“凶器”的内容一致。
但是以上两条司法解释均未给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器械的范围或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所携带器具的性质,对“凶器”进行严格界定。首先,如果行为人携带的是法律禁止个人携带的国家管制类器械,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则一概认定为凶器,因为这一类器械是国家禁止个人非法携带的,其携带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其次,如果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携带国家管制类器械之外的其他器械,如铁棍、菜刀等,则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同时考察所携带器械与盗窃行为的关联性,来界定其是否属于凶器。如果行为人为实施盗窃的目的而携带器械,就应认定为凶器。如果行为人携带器械的目的不是为了实施盗窃,或盗窃行为与所携带的器械无关,则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如种地的农民携带铁铲回家,途中临时起意盗窃了他人的兔子,则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再次,应综合考虑行为人所携带器械对人身的危害性和杀伤力,凶器必须是对他人生命和健康具有现实危险性的器械。携带菜刀盗窃的,菜刀应当认定为凶器;而携带铅笔刀盗窃的,由于铅笔刀对人身的危害性较小,就不应认定为凶器。
在司法实践中,应对行为人所携带器械是否为凶器作严格界定,既要严惩携带凶器盗窃者,又不能任意扩大惩罚范围,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三、携带凶器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界定
携带凶器盗窃归于刑法的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本质上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只因其对人身有潜在的危险,才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在判定其犯罪形态时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及客体被侵犯的实际状态进行综合认定。携带凶器盗窃犯罪对财产权的侵害是现实的、具体的,而对人身权的侵犯则是潜在的。携带凶器盗窃的预备阶段,对被害人不具有潜在危害性,不应当处罚。只有实行行为开始之后的“携带凶器盗窃”才具有刑事可罚性。
行为人携带的凶器对他人人身构成了潜在的威胁,且行为人已经窃取了一定数量的财物的,构成犯罪既遂,这一点并无异议。而对携带凶器盗窃开始后,行为人未取得财物的,构成既遂还是未遂,学术界的观点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行为人既然已经携带凶器着手实施盗窃,就对他人人身造成了潜在的威胁,无论行为人是否窃得了财物,都满足了新刑法规定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盗窃既遂;也有学者认为,携带凶器盗窃本质上是对物的犯罪,既然并没有实际窃得财物,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而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判例将此种情况认定为盗窃未遂,如安徽省定远县判定陈某等四人携带凶器盗窃未遂案。[1]笔者认为,不论行为人是否窃得财物就将携带凶器盗窃直接入罪,立法者主要是从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来考虑的,但盗窃罪毕竟是侵犯财产类犯罪,将携带凶器实施盗窃后而实际却并未窃得财物的一概认定为犯罪既遂,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对此,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如若行为人携带凶器着手盗窃,但并未窃得财物之时即被他人发现,行为人没有反抗或没有使用凶器进行反抗即被抓获的,应认定为盗窃未遂。而如果行为人被发现后使用凶器反抗的,则应认定为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