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人再就业受伤 雇佣关系成立获赔偿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2-01-06 浏览次数:563
退休职工因为精神状况较好,因生活所迫到某单位上班,因为意外受伤,故要求雇主赔偿遭拒,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顾某系退休工人;2010年11月1日,顾某与某单位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顾某即到某公司的车间上班;2011年1月6日晚10时左右,顾某在工作中被带锯机械割伤右手食指。顾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13天,共花去医疗费9173元;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8266.73元,交通费800元,伙食补助费390元。
审理中,根据顾某的申请,本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的期限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顾某因外伤致“右示指近端皮肤缺损”遗有右示指功能障碍已构成十级残疾(人损);误工时限宜自受伤至评残前日;护理时限宜为2个月(护理1人);营养时限宜为2个月。本次鉴定,顾某花去鉴定费800元,交通费1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招用已退休原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法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照雇佣关系处理。本案原告系达法定年龄的退休职工,其在被告公司打工,,但事实雇佣关系成立;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应按工伤论处,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雇员在工作过程中致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顾某在被告公司切割过程中致伤,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抗辩本起事故因原告操作不当造成,原告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据此,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原告及护理人员均系单位工作人员,其主张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均按城镇居民标准2294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17.5元计算,亦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根据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原告的伤情及治疗情况,本院确认原告顾言兰医疗费91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7.5元、营养费450元、误工费16632元、护理费3780元、残疾赔偿金45888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900元、鉴定费800元。遂作出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1393.77元(已扣除了报销的9456.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