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假公章,签订假的租赁合同,承包假的工地,一男子煞费苦心精心设置骗局,将租赁来的脚手架卖掉获利近二十万元。近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判处该案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租赁到期  嫁祸朋友

 

黄某平时以在工地做散工为生,无固定职业。20095月,黄某在某工地做散工时,以自己承建某小区工程为名,到钢管租赁站租赁脚手架。

 

钢管租赁站要求黄某出具担保,黄某找朋友伪造某建筑工程公司公章,并以该公司名义担保。随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据合同约定,黄某租赁钢管105050.5米、扣件55150只,租赁期限至20091130日。

 

合同签订后,黄某将租赁来的部分钢管拉到钢材市场卖掉。200911月,眼见租赁合同即将到期要交还钢管,黄某心生一计,准备嫁祸给自己的朋友张某。黄某见张某承包工地需要钢管,便和张某说:“你去和钢管租赁站签订合同,我把我手头的钢管转交给你,这样可以节省运费。”

 

收条做手脚  承诺书有诈

 

张某与钢管租赁站签订合同后,经过张某多次索要,黄某只交付了钢管一万米,其余的九万多米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交付。

 

在张某给黄某的收条上写到:“今收到钢管6米、1230支其余1.2米,共计壹万米整”,但黄某收到此收据后,把“1230”改成了“7230”。随后,张某多次要求黄某交付剩余的九万米钢管,黄某为此写下承诺书,但故意在承诺书中将九万米钢管写成“玖仟另伍百米钢管”。张某没有在意,收下了“有诈”的承诺书。

 

再三狡辩  零口供定罪

 

因黄某迟迟不能交付钢管,引起了钢管租赁站的怀疑。随后,在警方侦查中,黄某拒绝交代租赁的约价值人民币81万余元的5.9万余米钢管和1.6万余只扣件下落。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发现,黄某将占有的脚手架拉至钢材市场卖掉获利的近二十万元,并将该款项打到其儿子的账户上。

 

案件到了审判阶段,黄某在法庭上拒不承认自己卖掉钢材的事实。

 

黄某辩称,其租赁的钢管到期后,为节省运费将租赁的钢管转租给张某。协议签订后,其已经交付给张某6万余米的钢管,因“7230”没写清楚,于是自己又将“7230”一数重新描了一遍。又因张某欠自己的钱,将其余钢管扣件扣留下来,没有交给张某,并向张某出具了“9500米钢管、55000只扣件由自己负责”的书面承诺。自己从来没有到出售过钢管,其与张某之间应属民事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其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警方调查证据足以认定,黄某在与被害人钢管租赁厂所签订的租赁协议即将到期时,利用张某与被害人签订租赁协议,后又通过篡改收据,出具“承诺”的过程中故意做手脚,捏造事实,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钢管、扣件的犯罪目的。其行为已经触犯相关刑法法律规定,故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连线:随着城市规模的急剧扩张,城乡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建筑租凭公司作为一种新型行业得到了速度发展,由此滋生的建筑行业诈骗也不断翻新。建筑租赁公司在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往往对对方的资格审查及租赁物的用于审查流于形式,导致骗子有机可乘。租赁方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防范,防止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