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骗保 罚款受刑
作者:姚一峰 发布时间:2013-01-23 浏览次数:308
近日,被告人蒋某、路某因犯保险诈骗罪,被溧阳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分别并处罚金十万元和五万元。
2009年4月2日晚,张某(另案处理)被其丈夫打伤,后入院治疗。被告人蒋某作为常州某有限公司工会负责人,明知张某不是在单位上班期间受伤,仍接受张某的授意,帮助张某向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隐瞒事实真相。被告人路某为了帮助张某骗取工伤保险,于2009年6月23日向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假证明,虚构张某在单位上班期间受伤的事实。2009年6日29日,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的受伤是工伤。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后3次向常州某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金合计人民币138660.97元,上述款项均用于张某治疗。2011年9月24日,被告人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路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路某在共同犯罪中分别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均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路某自愿认罪,且赃款均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