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生日当天女儿车祸身亡 悲伤的母亲能得到抚恤金吗?
作者:张勤 发布时间:2013-01-23 浏览次数:264
生日当天女儿车祸身亡,这位不幸的母亲能得到抚恤金吗?法院认定,因未满55周岁,不能享受供养亲属的抚恤金。
2011年4月16日,苏州市吴江区发生一起自行车与汽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骑自行车的沈某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故当日也正值沈某某母亲55岁生日。交警部门认定,汽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7月,沈某某之死被认定为工伤。沈某某的父母为此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各项工亡待遇。仲裁裁决后,沈某某的父母和单位均不服,向法院起诉。
诉讼中,单位提出,工亡待遇中的一项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条件之一是工亡职工死亡时,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这样算来,沈某某死亡第二天,沈某某的母亲才满55周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某某的父母要求赔偿,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刑法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民事案件。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法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从下一天开始。自然人每满一年为一周岁,所以周岁是以“年”计算的期间。自然人出生当日是周岁的开始,所以生日当天不应计入周岁期间的开始。如此,沈某某的母亲在女儿死亡时未满55周岁,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