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滞后的矛盾。形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司法资源配置不够合理,这已成为制约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要解决好这些问题,仅仅寄希望于增加审判力量和一般性的工作要求是远不够的,我们不妨从挖掘法院内部潜力、注重统筹兼顾的角度入手,在充分尊重司法审判活动一般规律的基础上,提高法院审判管理的科学性和创新性,使得上述矛盾得以缓解。

 

一、规律总结:审判活动的一般规律

 

同市场竞争、行政行为等活动一样,审判活动在其自身的专业范畴内有其独特的运行规律。审判规律是一个宏观概念,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目前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尚未有通论。江必新副院长在《审判管理与审判规律抉微》一文中,按照层次大小的不同,对审判规律做了如下几种界定:第一,审判工作规律与法院工作规律;第二,中外司法审判的一般规律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特有规律;第三,审判工作的一般性规律与某项特定审判的规律;第四,审判工作的基本规律与普通规律。按照王胜俊院长强调的"守住公正底线、强化审判管理,必须充分考虑审判工作的特点,尊重审判规律"的要求,本文主要探讨审判规律对审判管理的规训,审判管理在审判工作中的介入度等问题,因此,本文所涉及的审判规律主要指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一般规律和特有规律。我们认为,审判活动只要在诉讼法确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都是允许的,其自身规律包括以下内容:

 

(一)我国司法审判活动的一般规律及中国特色

 

    根据江必新副院长的归纳与总结,审判活动的一般规律及中国特色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以起诉立案为审判权行使的先决条件;第二,以判断和居中裁判为基本任务;第三,以庭审和听证所查明的事实为裁判根据;第四,以法律为裁判是非曲直的基本准绳;第五,以程序的正当性赢得裁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第六,以法官和合议庭为裁判的基本决策主体;第七,以合法公正为核心评价参数;第八,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生效裁判实现的最后保障。

 

(二)审判活动中与审判管理相关联的几项规律

 

审判规律是个集合概念,具体到与审判管理工作紧密相连的概念时,我们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因素:案件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流程、审判层级、审判绩效。结合这几个因素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规律:

 

1、遵守法定流程,提高案件质效。审判活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每一个案件按照正常流程进行,必须有一定的审理时间作保障。一方面,不同类型的案件,其在程序设计上的每个环节的时间都是法定的,法官进行审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判断权,具有明显的程序性特征。另一方面,每一个案件的承办人都需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审判,所以必须给予一定的时间来保障。这就要求法官不能为了追求管理上的效率而牺牲或伤害审判本身所具有的实现公正的功能。所以,追求案件的质效必须建立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而审判管理更有必要处理好管理效率与公正审判的关系。

 

2、尊重审判层级,保证法官自由裁量权。司法审判是一项专业性的活动,在审判过程中,由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和案件的复杂性,法官会不可避免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也是审判活动专业性的体现之一。管理学中有限管理的原则就要求审判管理必须尊重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不以管理干涉司法,不影响法官判断和审判行为,尊重法官的职业权威和诉讼程序的自治性。

 

3、注重综合绩效评价,不拘泥于个别指标评定。审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对审判绩效进行评定。审判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为了追求指标上的最优化而采取一些极端和非常态行为,所以不应当仅仅对个别指标进行评比,而应当系统地、科学地进行综合性评价,运用各项指标全面分析评估审判工作状况,引导审判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概念界定:审判管理特点及其定性

 

审判管理源于普通的公共管理。管理,是为了有效地实现组织目标,由管理人员利用专门的知识、技术和方法对组织活动进行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的过程。从这个角度说,审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的过程。

 

(一)基本特点

 

审判管理具有服务和制约审判权的双重功能。在探讨审判管理这个概念时,不得不对"审判管理权""审判权"这两种性质截然不同而又与审判相关的权力进行分析。审判权是纯司法性,不带任何行政色彩的权力。但审判管理权不同,其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有学者甚至称之为"审判权中的行政权"。审判权的行使是以当事人的诉讼为前提,并以裁判当事人的诉求而告终,因此其具有被动性和裁判性的特点。而审判管理权与之不同,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主动性。审判管理权的行使与审判权被动地行使不同,其依照一定原则和方式,在充分尊重审判活动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凭管理方单方意志即可作出某种处理决定,其具有明显的主动性。

 

2、非裁决性。审判管理权不具备审判权解决诉讼主体权益纠纷的功能。审判管理工作中关注案件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审判活动,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而不是对案件进行实体或程序上的裁判。

 

3、综合性。审判管理权兼具司法性与行政性:纯司法性权力必须通过诉讼法加以确定,而我国的诉讼法中并无审判管理权的概念,其是为满足审判权公正高效运行的需求而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和完善的;同时,审判管理的一些手段和方式,如审判质效考核、案件质量评查等,又出自于行政管理中的考核监督理论。

 

(二)管理对象

 

"从管理对象而不是从管理的主体出发来思考组织(单位)决策,是现代组织管理学的基本方法",因此,围绕审判并以法官为中心来确定审判管理的范围和内容是现代管理学的基本要求。审判管理以法官审判行为作为管理对象。

 

审判管理工作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通过对审判工作的分工、组织、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科学合理地配置和使用审判资源,使审判权在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效能,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在这一过程中,审判管理的对象具体包括: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绩效考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案件繁简分流、案例指导、审判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院庭长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等。

 

(三)性质研判

 

审判管理在我国法院系统经历了一个高度行政化--高度放权--约束性放权的过程。所以对其性质的研究主要是对审判管理权是否具有行政性的判断。

 

对于审判管理权的概念,司法实践界大致形成以下几种观点:其一,"审判管理权是法院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与机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职权,系基于法院自身管理和监督审判活动的需要,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完善的衍生性、辅助性权能";其二,"审判管理权是指法院内负有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和部门依法享有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管理的职权";其三,"审判管理权是法律法规或司法规范性文件授权法院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行使的,以科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组织、规范、指导、协调、监督、指挥和控制审判行为等为主要手段的,以服务和保障审判权正当有序运行为目的的一系列权能的总和"

 

我们认为,上述几种观点都很合理,且都暗含了一个观点,即:审判管理实质是管理,审判管理权本质是行政权。虽然司法实践中强调审判管理不同于行政管理,强调审判管理的制度性,而非领导指令性,但是否实行制度性管理不是区别管理权性质的标准。从管理学层面上说,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都是通过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等活动,确保管理目标的有效实现。当然,我们认为,审判管理本质上的行政性并不阻碍其在司法审判领域内有其自身特点。审判管理权是法院自身行使的司法行政管理权,审判管理如同法院内部人事管理、政务管理、物质装备管理、警务管理一样,都是法院自身行使的司法行政管理行为,其在司法审判这一特定的领域内,必须尊重审判活动的特点和一般规律,进而发挥其管理作用,以达到审判活动的良好运行。

 

三、关系分析:审判管理与审判规律关系的探讨

 

前文已述,审判管理具有服务和制约审判权的双重功能,司法审判实践中要合理界定审判管理的范畴,使其既保持审判管理服务、制约审判权的能动性,又保持适度,使审判管理到位而不越位。此种情形下探究符合审判工作要求的管理方式,就必须做到既尊重审判规律,依法开展审判管理,保障审判活动依法进行,又充分考虑审判工作的特点,使审判管理更好地发挥服务和监督的作用。

 

(一)基本姿态:积极介入抑或消极应对

 

前文已述,审判管理在我国法院系统经历了一个高度行政化--高度放权--约束性放权的过程。在高度行政化的状态下,审判管理权的强势导致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因此引发了"还权"于审判组织的审判方式改革。然而,"还权"后出现了高度放权的现象,使得审判权行使失范,这又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审判管理权的不断强化。由此可以看出,审判管理权在审判活动中究竟应扮演怎样的角色,其介入的基本姿态如何,都应以尊重审判活动一般规律为前提。

 

如何在审判管理的具体工作中做到能动地尊重规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针对分案、排期开庭、审限变更、送达、结案等审判工作的各个节点,细化完善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保障审判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第二,探索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通过案件评查、分析、研判、通报等手段促进同类案件更好处理;第三,着眼于建立审判管理决策的科学保障机制,通过调研分析审判工作运行态势,评估分析审判形势,确保审判管理决策符合司法审判工作规律,做到审判管理不失位、不缺位和不越位。

 

(二)目标取向:审判为中心,服务为内容

 

法院设立的目的,是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达到定纷止争之效。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部分,审判管理工作当然地要服从于法院工作的整体目标。因此,要做好审判管理工作,必须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服务和保障法官办案为核心内容,正确处理好审判与管理的关系。

 

审判管理必须以构建符合司法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管理制度为基本条件,同时必须秉持为法官审判活动创造良好工作环境的初衷。"管理就是设计和保持一种良好环境,使人在群体里高效率地完成既定目标。"这种良好的环境需要管理者坚持以人为本,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强化服务意识,围绕案件审判为中心,尊重审判活动一般规律,创造有利于法官依法办案、自由裁量的工作机制和环境,为法官办案提供服务。

 

加强审判管理只是一种手段和方式,保障审判工作高效运行才是审判管理的最终目的。在建立审判管理各项制度以及采取各项措施时,都不能为了管理而管理,设置一些不必要的琐碎程序和管理方法,给法官增加负担。而要从审判实际出发,本着服务和保障的初衷,既在规范审判工作上下功夫,更在促进审判工作上下功夫;既通过考评传递压力,更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和保护法官的审判工作积极性,将审判管理与审判活动的进行和审判职能的实现有机结合,促使整个审判流程良性运行。

 

(三)介入尺度:合理、科学地管理

 

1、尊重司法基本规律,尊重独立审判原则。审判管理应当符合审判规律和司法活动发展规律,并符合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尊重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审判为前提,从制度上保证审判组织的裁判处于独立但不失控的状态。当然,审判管理活动要在尊重审判规律的前提下,正视现实司法环境并积极回应现实需要,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确定不同的发展目标和改革措施,从而推动审判管理走上科学发展的路径。

 

2、坚持合法性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审判管理必须依法进行。虽然审判管理工作在我国法院系统中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注定这项工作的开展有许多探索和尝试,但是无论审判管理工作如何开展、相关的工作机制如何建立、具体的程序和方法如何设计,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改革和创新。一方面,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相关内容,审判管理制度必须严格遵循。这里特别针对案件流程管理中相关程序性事项,应明确各节点完成的审限,对案件的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又必须予以规范的内容,审判管理制度应该在管理实践中,依据法律的相关原则和精神,细化一些管理指标和标准,并作出具体规定。

 

3、坚持合理性原则,防止管理权限过度膨胀。审判管理虽然为审判工作服务,但其本质上还是一个管理问题。因此,在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中,必须遵守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如,管理责任原理、管理系统原理、管理人本原理、扁平化原则和指标科学化原则。在具体运用方面,可以程序性、制度性管理为主要方式,强化程序性管理,淡化实体性管理,并通过制度性管理的手段不断明确审判管理权的合理边界。在审判管理权行使主体这个问题上,必须明确审判委员会和院庭长的管理职责以指导和协调为其主要内容。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而院庭长应将更多注意力集中在加强沟通协调、解决不利审判工作开展的困难和问题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