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联合偷盗电缆,导致大公镇数百居民通信通断,也给供电公司和电信公司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电信公司抢修中发现三人行为可疑而致案发。元月8日,江苏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通信的盗窃电缆线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3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4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判处被告人贲某有期徒刑2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9月,三被告人合谋在海安县大公镇附近开展“盗窃行动”, 由周某负责攀爬电线杆,剪断电缆线,或由周某、周某某共同“合力”撬开地下管道铁盖,由周某抽拉电缆线,周某某整理、捆扎电线,贲某则负责在盗窃现场附近等候,待周某及周某某二人完成“行动”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将电缆线运离现场,三人共同将所窃得的电缆线外层的橡胶皮剥除后销赃,并均分赃款。三被告人的盗窃行为,使得大公镇几百余户居民的通信被中断,也给供电公司和电信公司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电信公司在抢修中发现本案三被告人行为可疑而导致案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周某某、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负责确定盗窃地点,召集其他被告人,积极实施攀爬电线杆并将电缆线剪断等盗窃实行行为;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整理、捆扎电缆线,或和被告人周某一起撬开地下管道铁盖,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在分工中实施部分盗窃实行行为,其主要作用是配合、协助被告人周某,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贲某负责在作案现场附近接应、运输赃物,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官点评】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本案中,三被告人合谋,采用秘密窃取单位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较为特殊的是行为人盗窃的客体是通信电缆,而且是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我国刑法中,针对通信设施被盗还定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这一罪名,虽然本案中三被告人盗窃的是通信电缆,但却并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因该罪名的构成要求达到一定标准的损害后果,本案中三被告人并不构成该罪名就是因为尚未达到该罪名要求的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