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中院和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社区矫正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以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意见》规定,全市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均明确社区矫正具体工作部门,并确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衔接工作,建立长效通讯机制,确保社区矫正衔接工作依法、简便、高效。为了提高审前社会调查的效率,确定了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以派员送达为主要方式,对于跨县区调查,可以在电话、传真方式沟通联系后,由司法行政机关先行调查。同时,建立了对有疑异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复核机制。

 

在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方面,法院和司法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细化。法院依法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并移送社区矫正材料;司法行政机关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并于当日告知指定的司法所,杜绝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对于未按时报到、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司法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应注意收集记录材料,在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撤销缓刑建议,在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裁定或函告建议机关不同意撤销缓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