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应对“微时代”之我见
作者:华灵芾 发布时间:2013-01-21 浏览次数:519
微博、微信……不可否认,随着“E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环境也愈加细致化、个性化、互动化,微博与微信的广泛使用,使我们的社会进入了“微时代”,造就了全新的“微语境”。本文将以“微时代”为背景,探讨法院、法官如何应对微博、微信这类新兴媒体。
一、“微时代”的定义及特质
所谓“微时代”,即以微博作为传播媒介代表,以短小精炼作为文化传播特征的时代;“微时代”下的语言表达环境,就是本文所指的“微语境”。“微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传播的内容更具冲击力和震撼力。由于信息的字数、消化时间等与以往传统的网络传播相比更为简短,这就要求信息生产者提供具有高黏度、冲击力巨大、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吸引受众并提高受众的阅读兴趣的内容。可以说,“微时代”好比“放大镜”,将法院、法官的行为直面于这一“放大镜”下,监督更细致,更有力,也对我们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微时代”的传播速度更快。相比于传统的公众媒体,微博、微信在时间上更具优势。在大多数情况下,媒体对某一事件的报道都或多或少存在滞后性,而微博、微信则完全做到了“现场直播”。其次,“微时代”的价值观更多元。媒体在对事件进行报道时,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加入自己的价值观。公众在接受这一讯息时,都会被动地接受来自媒体的价值取向和判断。而微博微信则为群众“多元参与”创造了条件,用户可以通过“直播”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再次,“微时代”的互动更频繁。转播、评论,短短几秒就可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这就要求我们反应更为灵敏,回应更为快捷,在及时、坦诚而彻底的信息公开中主动向民众传递司法的透明与公正。
二、“三步”应对“微时代”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微博用户已超过3亿。在今日中国这样一个经济高速增长、民众压力陡增的社会中,“微时代”让每个个体都有自己一定的生存空间,同时也对我们的社会管理模式提出了新课题。所以,“一府两院”各级机构把开通政务微博当作一项信息公开的任务执行,部分具备百万粉丝的公务人员微博,正在逐渐成为“体制内意见领袖”。然而,不可否认,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在促进传播迅速、社会公开透明的同时,也成为虚假广告、流言的集散地,甚至助长了低俗、恶俗之风。
在笔者看来,“微博”的普及满足了现代民众所看重的表达权和知情权。法院开通微博,以积极的心态拥抱网络值得肯定,但我们要学会在网络世界里对民众说话,而不是迫切地想引导、规范网民的言行,要用“三步”做到“微而不恶”,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一步是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是法院的官方微博,还是法院干警的个人微博,对外都代表着法院的司法形象。这就要求无论是法院,还是法官个人,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都必须严谨,要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和民众的监督,不能为了迎合网民的需要,或者为了抢抓所谓的“第一时间”,就把一些未经核实的、用词不严谨的信息随意“晒”上去、“秀”出来,一旦造成负面事件,后果不堪设想。
第二步是平等。我们要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微博、微信用户,不能将网民视为“刺头儿”,摆在法院的对立面,要将“微博”、“微信”监督看成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手段。要切实加强“微时代”应对意识,改变居高临下,不苟言笑的形象,以一种平等真诚的态度来面对广大微博、微信用户,用语亲民,说理深入浅出,扭转公众认知中那种“讲话高高在上,言语艰涩难懂,缺乏亲和力和个人魅力”的法院、法官形象。此外,对待各类微博用户要一视同仁,回应时不能分“三六九等”,从细节处打造司法公平公正的形象。
第三步是宽容。“微时代”下,信息的几何化传播速度使“微民”无处不在,对同一事件的评价也更为多元。我们对此要有适度宽容的精神,在坚持自己的立场的同时,要提高对反对声音的容忍和对异样思维的宽容,不要轻易指责网民,更不要采取一些极端的言行,公开批评或评说某些媒体或微博用户,这样往往会适得其反,降低广大民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度。
但宽容不意味纵容,一些个案当事人用微博发帖、评论等方式试图引发公众关注甚至舆情,试图推翻原来的判决,这些都是不可取的,也是必须及时回应,严肃指出的。必要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更公开、影响力更大的方式,将案件的事实公之于众,让民众关注司法、参与司法,而不是“左右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