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诉前单方委托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孙红玲 发布时间:2013-01-21 浏览次数:1752
近年来,仪征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一方在诉前单方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被采纳从而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占有较大比例,占所有需鉴定案件的30%。重新鉴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付出,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希望引起关注。
一、诉前单方鉴定存在的问题
1、单方的委托鉴定结论可靠性不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由当事人一方选定,鉴定材料由当事人单方提供且未经法院组织的质证认证程序,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不高。
2、单方的委托鉴定结论往往不被对方当事人认可。法律并没有禁止单方委托鉴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诉前进行相关的鉴定工作,只是对单方委托鉴定,对方往往不予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从而造成程序上的拖延。
3、单方的委托鉴定结论证据效力难以认定。由于单方委托鉴定的具体事项由当事人一方确定,鉴定机构客观公正的立场容易受到不当影响,且鉴定过程等既不公开透明也不接受法院的监督,完全靠鉴定机构的自律,很难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二、建议与对策
1、慎重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由于鉴定占用时间长、费用较高,为了避免诉讼效率的降低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浪费,法官应当认真对待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慎重启动鉴定程序,正确行使鉴定决定权。
2、正确把握决定鉴定的时机。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启动鉴定的时间,应当是案件已发展到一定阶段,当事人双方的主要诉辩材料及相应证据材料已提交完毕,诉争焦点已完全明晰的时候,此时鉴定已成为解决诉争问题的最后环节。
3、准予重新鉴定申请的条件。申请鉴定的问题应当符合、必要性、关联性、可鉴性三个条件,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即应予准许。在这里“有证据足以反驳”是指只要有证据支持反驳的理由,法院就应准许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
4、切实做好鉴定风险释明工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坚持申请重新鉴定的,可以准许鉴定,同时应当做好鉴定风险提示告知工作。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鉴定从而不配合鉴定相关程序进行的情况,对此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凡当事人均负有形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怠于参与与鉴定相关的程序,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以促使该当事人参与和配合鉴定相关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