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伙歹徒驾驶摩托车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夺妇女脖子上的项琏,最终“翻车”被捉。11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许怀磊有期徒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杨小兵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唐金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许怀磊、杨小兵、唐金良退赔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收被告人作案工具黑色雅马哈二轮摩托车

 

法院经审理查明,5月底至7月初,被告人许怀磊分别伙同杨小兵、唐金良驾驶摩托车在沭阳县、灌云县、淮安市楚州区等地,采取拽、拉等手段,抢夺被害人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其中,被告人许怀磊参与作案17,抢得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2000余元;被告人杨小兵参与作案10,抢得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000余元;被告人唐金良参与作案7,抢得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怀磊、杨小兵多次抢夺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唐金良多次抢夺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怀磊、杨小兵、唐金良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小兵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怀磊、杨小兵、唐金良共同实施抢夺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怀磊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