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最近忙的不亦乐乎,因为儿子要结婚了,张罗着给儿子买套房子结婚用。好不容易相中一套房子,房型不错,价格也适中,和中介商议好就签了合同,付了定金3万块。房子订好了,压在老张心头的一块大石头也算落地了,接下来就是定定心心的筹办儿子的婚事了。

 

这天,老张到儿子新房,打算着等房子过完户就好好装修一下。在楼下竟遇到厂里的同事老范,退休也好几年了,老哥俩也一直没怎么联络,这不赶巧遇上,就聊得热乎。老张说:“原来你住这小区,那以后我们可得常来常往啊,我给儿子买了套房子,快要交房了,就这幢的303室。”老范心里直犯嘀咕,就是觉得哪里不对劲。“老哥,不对呀,别怪我多嘴,你这房子可不吉利啊,这儿死过人。”老张一听,急了:“这可是儿子结婚用的房子,这不是晦气嘛。”原来,这套房子的女主人因为夫妻吵架,自杀上吊死在这间房子里的。老张觉得房子是“凶宅”,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房主觉得老张白纸黑字的都签了字的,坚决不退。双方是争执不下,老张无奈之下,只能诉之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因老张不愿意再购买此房,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此房是老张为儿子结婚购置的,而房主在卖房时,隐瞒了房屋中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依照民间习俗和传统观念,对这种“凶宅”大多数人是十分畏惧害怕的。而老张自己在购买房屋时未对房屋相关信息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对合同解除后果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对返还的定金适当酌减,判定返还定金2万元给老张,从而有效的维护了购房方和出卖方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购买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下,应当允许购买方解除合同,但是,作为购买方在房屋交易时自身未对房屋相关信息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对合同解除后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同时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到老张购房目的系作为儿子婚房,诉争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从民间习俗和普遍认可程度而言,构成相应冲突,根据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对返还的定金适当酌减,有效的维护了购房方和出卖方双方的合法权益。